空軍軍醫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6-07-04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考研
空軍軍醫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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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軍醫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規定 正文

第四軍醫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規定

校研[2014]1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隊伍建設,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促進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由第四軍醫大學遴選產生的學術學位導師和專業學位導師,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導師對研究生的培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導師隊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的關鍵和核心,各部院系及各學位授權學科、專業,應把導師隊伍建設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 職責與權利

第四條 導師的根本職責是培養研究生(含同等學力申請學位人員,下同),對培養質量負有直接責任。導師應在研究生教育各個環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同時擁有相應的崗位權利。

第五條 導師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時實施辦法》,嚴格遵守國家、軍隊和學校的有關制度規定;

2.根據工作需要,參與本專業招生目錄的制定以及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命題、評卷、復試等工作;

3.參與制定本學科、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根據研究生特點制定個人培養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研究生選修相關課程;開設高質量的研究生課程或專題講座;對研究生基礎理論、科研能力、教學實踐、臨床工作等進行指導、培訓;負責對研究生進行專業課程及專業外語的考核;

4.注重創新思維和應用能力的培養。組織研究生開展學術活動和技能訓練,鼓勵、支持研究生參加高水平學術會議和技能競賽,指導研究生開展學位論文課題研究、實踐技能培訓以及撰寫論文工作。

5.根據所指導的研究生情況,提出畢業和/或申請學位的建議。按規定選聘答辯委員會成員,組織論文答辯;

6.協助科室建立完善研究生檔案,并督促研究生在畢業前完成相關材料移交及上報歸檔工作;

7.加強對研究生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杜絕學術不端行為。負責審核研究生的學術和學位論文,把好論文質量關。若發生學術失范問題,要及時處理并上報,不得推諉、隱瞞;

8.堅持全面發展的教書育人觀,注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強軍人核心價值觀培養,關心研究生的思想、心理、生活和就業等。積極主動與培養單位、研究生管理大隊聯系溝通,加強研究生全過程、全方位管理;

9.根據學校規定,提出研究生表彰或處罰意見,對不適宜繼續培養的研究生提出處理建議;

10.積極開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不斷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養、管理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總結經驗,改進培養方式和方法,提高培養質量;

11.積極爭取科研經費,為培養研究生創造良好條件;支持、參與學科專業建設,加快學科發展;

12.維護科室團結,協助其他導師培養研究生,為聯合培養單位的研究生提供方便。

第六條 導師崗位權利

1.研究生招收實行導師與研究生雙向選擇,導師可擇優錄取研究生,同時應尊重研究生的選擇;

2.作為研究生導師組成員,有充分發表意見權利;

3.導師對研究生發表與學位論文研究工作相關并署名“第四軍醫大學”的學術論文有審核權,經同意后方可發表;

4.研究生獲得優秀學位論文、優秀學術成果等各種獎勵,其導師可按學校有關政策獲得相應獎勵;

5.對研究生思想教育、招生分配、教學培養、學位授予、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可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6.對其他導師和所有研究生有監督、批評權;

7.有退出權,經本人提出申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意,可退出。

第三章 遴選、培訓與考評

第七條 導師遴選每年兩次,由研究生院依據《第四軍醫大學學術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辦法》和《第四軍醫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辦法》組織實施。

第八條 研究生院組織新遴選導師崗前培訓,未經崗前培訓的導師不得招生;各培養單位、各學科根據情況適時組織專業培訓。導師應積極參加學校和部院系組織的導師培訓活動。

第九條 研究生院按照“堅持標準、嚴格要求、提高質量、能上能下”的原則對導師進行考評,內容包括師德師風、教學能力、培養質量、學術水平等。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招生:

1.離開現專業工作崗位兩年(含)以上;

2.上年度所指導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未通過;

3.近三年所指導研究生因學術不端行為被查處;

4.《第四軍醫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抽查管理辦法》規定不得招生的;

5.出現教學事故,造成重大損失;

6.近三年,學術學位導師未承擔研究生學位課程或專題講座,專業學位導師未承擔研究生科室輪轉帶教;

7.學術學位導師無以第一負責人身份承擔省部級(含軍隊)以上在研課題;專業學位導師無以第一負責人身份承擔在研課題;

8.學術學位導師近三年無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SCI/EI/SSCI收錄雜志發表全文論著者(共同第一/通訊作者只計排名第一)。倫理學、運動人體科學、中西醫結合、社會醫學與衛生事業管理和護理學等專業未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國外文章,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源期刊論文數﹤3篇者(共同第一/通訊作者只計排名第一);

9.上年度所指導/帶教的專業學位研究生有1次或近三年所指導/帶教的專業學位研究生有2次未按計劃進行臨床輪轉。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導師資格:

1.違反國家、軍隊法律法規,受到紀律處罰和政紀處理;

2.本人因學術不端行為被查處,影響惡劣;

3.《第四軍醫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抽查管理辦法》規定取消導師資格的;

4.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導師的。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二條 導師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組織的研究生教育質量檢查評估。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優秀導師獎,對在教書育人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對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不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對研究生要求不高、管理不嚴的導師,學校視情給予批評教育、停止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取消導師資格者兩年后方可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特殊情況由研究生院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 被取消導師資格者,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轉由其他導師培養。

第十七條 調轉離退的導師將自動取消導師資格,其在讀的研究生可繼續培養或轉導師。如需保留導師資格或轉為聯合培養單位導師,由原所在單位上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十八條 研究生院受理導師管理中有關單位、個人申訴,處理導師遴選與考評等工作中的特殊問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聯合培養單位導師的遴選、培訓和考評等按照以上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修訂。 以上老師的信息來源于學校網站,如有更新或錯誤,請聯系我們進行更新或刪除,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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