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學院招生章程

發布時間:2022-04-30 編輯:高招幫小莉
昌吉學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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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學院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昌吉學院招生章程已經公布,招生章程是收費標準、獎助學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昌吉學院2021年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昌吉學院(ChangJi College)。學校代碼(國標):10997。


第三條 辦學性質:昌吉學院是國家教育部批準的省屬全日制公辦綜合性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條 主管部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地址:昌吉學院有北京路校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號)和世紀大道校區(新疆昌吉市世紀大道南段9號)兩個校區。


第六條 昌吉學院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師范大學、廈門大學和蘭州大學聯合培養的本科生,畢業證和學士學位證由昌吉學院頒發。


第七條 昌吉學院招生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文化課考試為主要入學考核形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八條 昌吉學院普通高考招生層次為本科和專科。招生類別為全日制教學形式。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


第九條 為加強對學校招生工作的統一領導,使學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學、規范,昌吉學院成立了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招生期間由招生委員會主要成員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條 昌吉學院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招生就業處),是昌吉學院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在校招生委員會的具體指導下,組織、實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對象、學制及專業加試


第十一條 招生對象為符合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委會規定的2021年高考報考條件考生。


第十二條 本科層次各專業學制為四年,專科層次各專業學制為三年。其中,本科層次各專業(“漢學費和住宿費由個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我校公共課程中的外語主要為大學英語,另開設大學日語、大學俄語公共課程,外語語種非英語、日語、俄語的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四條  凡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藝術類專業統一考試,使用統考成績錄取。


第十五條  志愿。


第四章  新生錄取


第十六條 昌吉學院錄取批次:區內分為本科提前批次,貧困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高職(專科)批次,區外按照各省規定批次錄取。


第十七條 昌吉學院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類招生計劃均采用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八條 對于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安排專業。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考生在理工類: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


若考生所在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規定招生考試成績排序規則的,我校將按照相應規定進行招生錄取;生源所在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未明確規定招生考試成績排序規則的,按以上單科成績排序規則執行。


第十九條 照顧政策嚴格按照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除分專業招生計劃中有特殊注明的專業外,昌吉學院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當年藝術類專業統一考試成績必須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層次合格線要求,當年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公布的最低投擋要求,錄取時按綜合成績排序(即當年普通高考文化課投檔成績的40%與統考成績的60%之和),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同分情況下優先錄取專業統考成績較高者。


第二十二條 對于體育類本科專業進檔考生,錄取時考生須達到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規定的體育術科和文化課合格線,按體育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術科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文化課成績較高者。


“體育保健與康復”專科專業進檔考生,錄取時考生須達到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規定的體育術科和文化課合格線,按高考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文化課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術科成績較高者。


第二十三條 昌吉學院部分本科專業單科限分要求如下:


對報考英語類本科專業考生的英語單科成績作限分規定:即報考英語、商務英語專業的普通類考生高考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70分。


對報考交通運輸專業的英語單科成績作限分規定:即報考“交通運輸”專業的普通類考生高考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60分。


第二十四條 航空學院招生專業錄取身體條件要求如下:


交通運輸專業:身體條件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中規定的有關崗位的身體標準。因專業特殊性,該專業適宜男生就業。


空中乘務專業(航空服務方向):女生身高160CM以上,男生身高170CM以上,身體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無殘疾,無重聽,無口吃,無色盲、色弱,無精神疾病病史,雙眼矯正視力不低于4.8,身體條件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中規定的有關崗位的身體標準。


民航安全技術管理專業:女生身高160CM以上,男生身高170CM以上,身體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無殘疾,無重聽,無口吃,無色盲、色弱、斜視,面部、頸部、手部無明顯疤痕、胎記、紋身;無精神疾病病史和傳染病史,雙眼矯正視力不低于4.8。


飛行器維修技術專業:身體條件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中規定的有關崗位的身體標準。因專業特殊性,該專業適宜男生就業。


第二十五條 民漢雙語翻譯人才培養計劃錄取時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新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電子商務、通信工程專業投檔的部分招生計劃用于教育部中興通訊ICT產教融合創新基地項目的招生。


第二十七條  昌吉學院與疆內部分高職院校聯合開展個別專業四年制應用本科(“4+0”模式)人才培養工作,培養地點設在合作院校。


第二十八條  在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生源、政策支持、歷年招生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本校分省、分語種、分層次、分專業招生計劃。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在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總數內,對未能完成的招生計劃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投放。


第二十九條 對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按照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的選考科目及要求執行,并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進行招生錄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學


第三十條 根據國家規定,新生入學必須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根據新價非字(2000)28號文、新價非字(2000)29號文規定,昌吉學院2021年各類專業學費標準如下(元/生•年):


文史類各專業:本科:3100,專科:2900;


理工類各專業:本科:3500,專科:3300;(其中,教育部中興通訊ICT產教融合創新基地項目專業學費:8500)


外語類各專業:本科:3800,專科:3500;


體育類各專業:本科:3300,專科:3100;


藝術類各專業:本科:6000,專科:5500。


住宿費標準如下(元/生•年):


8人間600;6人間800。


第三十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根據教育部41號令《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學校規定。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昌吉學院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招生工作。昌吉學院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招生中介”活動。招生工作實施第三方監督。


昌吉學院招辦聯系方式:


日常業務聯系電話:0994-2337793,0994-2354830(暑期)


錄取期間業務電話:0994-2354830,0994-2336070(傳真)


招生監督舉報電話:0994-2352355


招生監督舉報郵箱:41294080@qq.com


學校網址:http://www.cjc.edu.cn


E-mail: xsczjkzjm@cjc.edu.cn


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號(北京路校區);


新疆昌吉市世紀大道南段9號(世紀大道校區)


郵編:831100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昌吉學院招生委員會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開始實行。昌吉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時,以本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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