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財經學院招生章程

發布時間:2022-04-30 編輯:高招幫小莉
寧波財經學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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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財經學院招生章程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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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寧波財經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等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寧波財經學院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2021年寧波財經學院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寧波財經學院


第六條  學校國標碼:13001,浙江省招生代碼:0074


第七條  辦學類型:民辦


第八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九條  學歷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經學校評定委員會審定,授予寧波財經學院學士學位;專科學生畢業時頒發國家教育部統一電子注冊的寧波財經學院專科畢業證書。


第十條  辦學地點:本部校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學院路899號,郵編:315175;杭州灣校區:浙江省寧波市杭州灣新區濱海二路西段博華路77號,郵編:315327;象山校區: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麗灣路。


第十一條 學校簡介:寧波財經學院是一所經國家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學校創辦于2001年,2015年成為浙江省首批應用型本科建設試點示范高校。學校占地面積約1700畝,分為三個校區,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近2萬人。


學校現有42個本科專業,5個高職專業,形成了以經濟、管理學科為主,經、管、工、文、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學校不斷凝練學科發展方向,打造高水平學科平臺,圍繞大宗商品流通、中小企業創新就業率均在95%以上,畢業生創業率在全省本科院校中名列前茅;學校創業學院被列為“浙江省普通高校示范性創業學院”。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政策和規則的制定,確定招生規模及其它招生重大事項的決策。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紀檢監察審計處對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全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趨勢及學校自身辦學條件,2021年學校計劃面向浙江、新疆、等全國20個省(自治區)招生,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六條  實行部分專業按專業大類招生,入學一年后根據學生學習成績進行專業分流。其中,按類招生的有:設計學類含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


第十七條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相關規定,并根據當地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0-120%。浙江等按新高考錄取政策執行的省份調檔比例為100%,進檔考生,只要政審、體檢符合條件,均予錄取。


第十八條 對考生的體檢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條 學校錄取不限外語語種,入學后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日語、韓語,學生可擇其一作為自己的公共外語。


第二十一條 學校錄取不設單科成績要求。


第二十二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的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以文化平行志愿)的考生,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教育考試院)關于志愿投檔順序的有關規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滿足招生計劃時,則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教育考試院)規定依次進行后續志愿(或者征求志愿)錄取。


第二十四條 專業錄取要求:


浙江、河北省:按新高考錄取政策執行,根據考生高考總分,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范圍為前提實行專業(類)平行志愿投檔,對進檔考生直接錄取到考生所選的專業(類)。


海南、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東等省份:按新高考錄取政策執行,根據考生高考總分,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范圍為前提實行院校專業組平行志愿投檔,專業組內的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錄取。


其它招生省份對進檔的考生,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錄取,即先按考生所填報的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投檔,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投檔,以此類推,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第二十五條 藝術類招生錄取辦法:我校美術類、影視表演類、編導類、播音主持類、攝制類等的藝術專業均采用各省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不另行組織校考,報考對象和條件參照各省藝術類統考安排和要求執行,以生源所在省統考投檔錄取規則為準,如生源所在省未定錄取規則,則按照以下規則錄取:


1、美術類:按照考生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則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高考文化課成績相同,則按高考文化課成績位次號從高到低錄取。


2、影視表演類:按照考生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則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高考文化課成績相同,則按高考文化課成績位次號從高到低錄取。


3、播音主持類:按照考生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則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高考文化課成績相同,則按高考文化課成績位次號從高到低錄取。


4、編導類:按照考生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若高考文化課成績相同,則按高考文化課成績位次號從高到低錄取。


5、攝制類:按照考生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若高考文化課成績相同,則按高考文化課成績位次號從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六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寧波財經學院2021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要求及規定進行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招生網查詢。


第五章  入學復查、收費和資助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據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物價局(浙教計〔2018〕22號)文件規定收取學費、住宿費。


學費標準:


1、28000元�M學年: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數字媒體技術、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機械電子工程、工業設計、工業工程、物流管理、市場營銷、文化產業管理、文化產業管理(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方向)、日語、英語、商務英語、漢語國際教育、秘書學、廣告學、廣播電視學;


2、30000元/學年:財務管理、財務管理(家族財富管理方向)、會計學、審計學、稅收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國際經濟與貿易 (大宗商品交易方向)、金融工程、金融科技、電子商務、國際商務、工商管理、創業管理;


3、33000元/學年:設計學類(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數字媒體藝術、動畫、廣播電視編導、戲劇影視文學、財務管理(中美2+2學分互認班); 


4、35000元/學年: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


5、36000元/學年:視覺傳達設計(中韓2+2學分互認班)、廣播電視編導(中韓2+2學分互認班);


6、20000元/學年:播音與主持(高職)、廣播影視節目制作(高職)、攝影與攝像藝術(高職)、傳播與策劃(高職);


7、25000元/學年:戲劇影視表演(高職);


住宿費:六人間1500元�M學年、四人間2800元�M學年。


第三十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校長獎學金、綜合獎學金和各類專項獎學金,實行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資助政策,開通經濟困難新生入學報到“綠色通道”。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任何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學校聯系方式:


寧波財經學院招生網:http://www.nbufe.edu.cn/zsb


招生官方微信公眾號: NBUFEZSB


招生辦聯系電話:0574-88052238,88052239


傳真:0574-88052238


紀檢監察審計處電話:0574-88044810


通訊地址:寧波市海曙區學院路899號寧波財經學院招生辦


郵編:315175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寧波財經學院授權寧波財經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寧波財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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