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大學招生章程

發布時間:2022-04-30 編輯:高招幫小莉
寧波大學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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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大學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寧波大學招生章程已經公布,招生章程是收費標準、獎助學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2021年寧波大學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寧波大學是國家“浙江省、教育部、寧波市共建高校,浙江省首批5所重點建設高校之一,綜合實力進入全國高校百強行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寧波大學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接受上級招生主管部門、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寧波大學。


第五條 學校國家代碼:11646。


第六條 學校辦學層次: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頒發書的學校名稱:寧波大學。


第八條 辦學地點:主校區(地址: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風華路818號),梅山校區(地址:浙江省寧波市梅山保稅港區七星南路169號),植物園校區(地址:浙江省寧波市北環東路1188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學校設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校招生政策,研究確定學校招生錄取原則和具體辦法,并對招生過程中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條 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設本科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普通本科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紀檢監察辦公室對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四章 專業設置與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學校既有按專業類招生,也有按專業招生,其中按專業類招生的學生在第一學年末根據“志愿+考核”原則在專業類里選擇專業,按專業招生的不參與專業類分流。會計學(ACCA)和會計學(CPA Canada)按工商管理類招生,招生錄取后以“個人意愿+學業成績”的方式進行選拔,分別組建會計學(ACCA)特色方向班和會計學(CPA Canada)特色方向班。


第十三條 數學與應用數學(中外合作辦學)(中美合作精算科學與風險管理)、旅游管理(中外合作辦學)(中法合作)、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中外合作辦學)(中法合作)、服裝與服飾設計(中外合作辦學)(中法合作)等4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按專業進行招生,學校僅招有填報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志愿的考生。錄取在上述4個中外合作專業的學生入校后不予轉專業,其余學生申請轉專業按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由優秀本科生組成的榮譽班級“陽明創新班”,培養高素質研究型人才。陽明創新班是通過學習等方面,給予政策上和經濟上的大力支持。陽明創新班實行滾動機制,具體根據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在“一流”學科群相關的三個專業設立“拔尖人才創新班”,分別為:工程力學(拔尖人才創新班)、水產養殖學(拔尖人才創新班)、通信工程(拔尖人才創新班)。學校為“拔尖人才創新班”制定專門的培養方案,配置優質的教學資源,并在推薦免試研究生、出國交換學習等方面,給予政策上和經濟上的大力支持。拔尖人才創新班實行滾動機制,具體根據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考試主管機構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五章 各類招生具體政策


第十七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2021年寧波大學“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按照《2021年寧波大學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運動訓練專業招生按照《2021年寧波大學運動訓練專業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分別按照《2021年寧波大學美術類本科專業招生簡章》、《2021年寧波大學音樂學(師范)本科專業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體育特招生的選拔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體育特招生設田徑和籃球兩個項目,招生計劃數為田徑9名、籃球3名(限男生),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文化考試、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體育專業特招生體育專項測試(以下簡稱體育專項測試)、體育術科考試均達到省里劃定的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以下原則錄取:田徑項目按照體育專項測試成績排名(指單項成績排名)先后擇優錄取;籃球項目按照體育專項測試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若體育專項測試名次或成績相同,則按照體育術科考試成績從高到低進行錄取;若體育術科考試成績仍相同,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文化考試成績從高到低進行錄取。


第六章 錄取規則、單科和身體要求


第二十二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執行教育部等部門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指導意見》中“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我校原則上按“不予錄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


(一)學校在浙江省的錄取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相關規定執行,浙江省普通類平行錄取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范圍為前提,根據考生高考總分,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對進檔考生直接錄取到考生所選的專業(類)。


(二)學校在上海市的錄取規則為:1.專業錄取:接收投檔后,按院校專業組投檔結果分別進行專業錄取。按照平行志愿的原則,確定考生的專業。2.專業調劑錄取:當考生所填專業均已錄滿時,依據考生填報的志愿是否服從專業志愿調劑情況進行專業調劑錄取。專業調劑錄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檔的院校專業組內進行。3.退檔處理:因不服從專業志愿調劑、不符合專業錄取條件等原因不能被錄取的考生,學校作退檔處理。其中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愿須滿足該專業組選考科目要求。


(三)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的錄取規則為: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原則進行錄取。


(四)學校在其他省份的錄取規則為: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0%。


第二十四條 學校在各省(市、自治區)按照分專業類或分專業招生計劃數,按投檔成績擇優錄取,不設各專業類(或專業)間分數級差。


第二十五條 航海類專業安排在各省的本科提前(批)錄取,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經征得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同意,在同批次線上未完成招生計劃時,可降20分錄取(由于浙江省實行分段錄取,該政策不適用)。其中航海技術專業體檢要求:男身高不低于165cm,女身高不低于160cm,雙眼裸眼視力4.6及以上或矯正視力4.8及以上;輪機工程專業體檢要求:男女身高不低于155cm,雙眼裸眼視力4.6及以上或矯正視力4.8及以上。均招收英語類考生。


第二十六條 學校公共外語課語種為英語。


第二十七條 學校部分招生專業(類)對高考單科成績要求為:陽明創新班(人文)要求英語(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20分;陽明創新班(理工)要求數學單科成績不低于120分;英語、日語、德語、英語(師范)等專業要求英語(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15分;英語(師范小學師資)、工商管理(中加學分互認)要求英語(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10分。以上成績按單科總分150分計,具體按各省普通高考實際單科總分等比例換算。


如英語(外語)單科成績符合條件的生源不足,則按英語(外語)單科成績5分一檔降分錄取;最高降分不超過10分。


第二十八條學校對學生申請轉專業不設條件限制,可以自由申請轉專業,并為學生提供三次(分別在第二、三、四學期)轉專業申請的機會。除已有規定的特殊類型招生學生外,其他學生均能參加轉入專業的選拔考核,通過考核后可進入該專業的學習。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優秀學生的專業分流政策


(一)浙江省生源:高出特殊類型招生控制線45分及以上進檔考生,在學校類內專業分流時,確保分流到學生所填的第一個專業;高出特殊類型招生控制線40分及以上進檔考生,在學校類內專業分流時,確保分流到學生所填的前兩個專業的其中一個。


(二)全國生源:入學后,通過選拔入選陽明創新班的考生(工程力學、通信工程、水產養殖學3個拔尖人才創新班以及體育、藝術類專業除外),在學校類內專業分流時,可在其招生專業類中自主選擇專業就讀。


第三十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七章 入學復查、收費、獎勵和資助


第三十一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我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 學校收費嚴格執行經浙江省物價局批準或備案的標準。除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仍實行按學年收取學費外,其他本科專業的學費實行學分制收費辦法,即按所學專業收取專業學費,同時按所修讀的課程總學分收取學分學費。新生第一學年按學年學費標準預交,第二學年開始按上學年實際所修學分學費與專業學費之和繳納,以此類推,畢業時清算最后一學年學費。


按專業類招收的學生,第一學年按照專業類學費標準收取,專業分流后,第二學年起按照所就讀專業的學費標準收取。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有政府獎學金、各類學校獎學金和捐贈獎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綠色通道、國家助學貸款、學費減免、困難補助、獎助學金、勤工助學、社會資助等助學政策。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學校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要求及規定的形式進行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本科招生網查詢。


學校聯系方式:


寧波大學本科招生網: http://zsb.nbu.edu.cn


咨詢電話:0574-87600233


傳真:0574-87609301


通訊地址:寧波市江北區風華路818號寧波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


郵編:315211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寧波大學本科招生辦負責解釋。學校原公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規定如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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