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學院招生章程

發布時間:2022-04-30 編輯:高招幫小莉
宜春學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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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學院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宜春學院招生章程已經公布,招生章程是收費標準、獎助學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宜春學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認真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以及《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貫徹落實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1〕1號)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宜春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條  學校概要


1.學校全稱:宜春學院


2.校址:(1)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學府路576號


(2)北校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號


郵編:336000


3.學校國標代碼:10417


4.辦學層次:本科


5.辦學類型: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院校


6.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二章 招生機構與監督機制


第三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學校紀委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學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長、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五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要求、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專業生源不平衡問題,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且順延錄取。


第六條  經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學校官網、招生信息網、微信公眾平臺、報考指南和招生簡章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在錄取過程中,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考生源狀況,經招生就業處召集相關部門集體研究并報請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內可作適當調整;根據各專業報考狀況,為更好地滿足考生專業志愿,經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批準,各專業間招生計劃可作適當調整。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九條  學校同意并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投檔的政策規定、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序規則。


第十條  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身體條件不符合所報專業要求的,在上級政策允許范圍內,由學校負責將該考生調劑到同批次、同類型的其他適合專業,如不服從調劑或無可調劑專業,則作退檔處理。相關藝術類專業同時需滿足以下要求:


1.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要求考生五官端正,發音器官無缺陷,無色盲、夜盲。廣播電視編導專業考生要求考生無表達障礙,無色盲、夜盲。


2.美術學與設計學類、動畫以及書法學專業考生必須無色盲、色弱。


第十一條  學校按照文史、體育和運動訓練單招等分類錄取考生,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執行其相關規定;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批次以當地安排的批次為準。


第十二條  招生錄取工作依據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各層次最低控制分數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基礎上,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擇優錄取。對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沒有要求,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1.普通文史、理工類專業,對同分進檔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文件規定執行;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未作相關規定,文科依次按語、數、外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理科和不分文理依次按數、語、外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


2.藝術類專業統考(聯考)或校考成績合格且達到當地省(區、市)規定的相應層次文化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以上者,進檔后按以下原則錄取:


(1)書法學專業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錄取;文化成績相同情況下,專業優先;


(2)舞蹈表演專業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情況下,文化優先;


(3)廣播電視編導專業按折算后的綜合分從高到低錄取,綜合分=專業分+文化分×40%;綜合成績相同情況下,專業優先。


(4)美術學、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3個專業計劃通用,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兼顧考生個人專業志愿的原則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情況下,文化優先;若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折算后的綜合成績投檔,則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安排專業,綜合成績相同情況下,專業優先。


(5)動畫專業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情況下,文化優先;若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折算后的綜合成績投檔,則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安排專業,綜合成績相同情況下,專業優先。


(6)播音與主持藝術、音樂學、舞蹈學專業均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情況下,文化優先。


藝術類專業校考生源不足,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的政策和要求進行志愿征集。


3.體育類專業,專業和文化成績均達到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以上者,對進檔考生不分文理,統一排序,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綜合成績=(專業成績/專業總分)x70% x 100+(文化成績/文化總分)x30% x100;綜合成績相同情況下,專業優先。


4.運動訓練專業錄取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文件精神及我校公布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三條  報考我校考生生源不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生源省份政策允許范圍內,學校有權自主決定是否降分錄取,或將計劃調劑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


第十四條  除分專業招生計劃中特殊注明的專業外,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入校后非外語類專業公共外語教學均為英語。


第十五條  學校預錄取情況在本校招生信息網上公布,最終錄取結果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


第五章 錄取與入學


第十六條  被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校長簽發,招生就業處向考生郵寄錄取通知書。


第十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注冊后,學校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制定的各項學生管理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學生在學校規定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按江西省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學生收費情況請到宜春學院招生信息網查詢。住宿費根據住宿條件不同,一般為500-1000元/年。如遇江西省物價部門有調整,則按新標準執行。


第六章 獎、助情況


第二十一條  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后,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七章 繼續學習措施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有專科層次起點本科教育(簡稱普通專升本)。根據江西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專科學生在第三學年可參加專升本考試,經選拔可直接升入本校或省內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級繼續學習,成績合格后,可獲本科文憑。2021年有關普通專升本工作的具體操作與施行(含停止),我校將嚴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廳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科生在攻讀主修專業學士學位的同時,修讀學校開辦的非本專業所屬學科門類的其他專業學士學位,符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申請獲得輔修專業學士學位,學位證的頒發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在同一學科門類下修讀相近專業,符合輔修專業畢業證明頒發條件者,可獲得我校頒發的輔修專業畢業證明書。


第八章 招生咨詢、申訴及錄取信息查詢


第二十四條  學校工作人員在招生咨詢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招生咨詢電話:0795-3201926、3201962(兼傳真)。


第二十五條  學校招生錄取有關信息通過宜春學院招生信息網(http://zsw.jxycu.edu.cn/zsw)公布。


宜春學院網址:http://www.jxycu.edu.cn    


第二十六條  如認為學校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聯系電話:0795-3201925。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以本章程公布的為準;本章程未涉及的其他內容以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相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宜春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宜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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