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藥科大學招生章程

發布時間:2022-04-30 編輯:高招幫小莉
廣東藥科大學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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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藥科大學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收費標準、獎助學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廣東藥科大學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東藥科大學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藥科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73


第五條學校地址:


廣州校區(校本部):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大學城外環東路280號,郵編:510006


中山校區:廣東省中山市五桂山長命水大道9號,郵編:528458


云浮校區:云浮市云安區西江新城文華路368號,郵編:527322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廣東藥科大學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通過廣東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實施方案錄取進入學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免畢業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連續工作6年。定向縣(市、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定向服務單位落實考生就業崗位并在有空編時優先入編。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藝體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書法類、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專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 在實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歷史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歷史);理科類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物理類為數學、語文、外語、物理)。


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專項計劃實行“分數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學校藥學(國際班)專業為學分互認專業,只錄取有專業志愿考生,具體培養模式和收費標準詳見學校招生網站。招生錄取時,如出現生源不均衡,進行組內專業間計劃調整,錄取有關考生。


第二十四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我校在福建省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該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九條 鑒于化學化工類、醫藥類、生物醫學類、食品類等專業的特殊性和就業特點,凡色盲色弱者均不能報考我校上述所有專業。同時,因用人單位有要求,請轉氨酶異常的考生慎重報考我校化學化工類、醫藥類、生物醫學類、食品類等專業。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一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費的管理辦法》(粵發改價格〔2016〕366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學校承諾不讓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去就學機會,凡持有我校錄取通知書的新生均可以辦理入學手續。入學后,學校將采取以下措施幫助、協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一) 設置形式多樣的獎學金


1.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學校每年均有一定的獎勵名額,專門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 優秀學生獎學金


學校設立各類獎學金,用于獎勵優秀學生和集體。


(二) 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


學校按照規定協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三) 設置國家助學金


根據政府的有關政策,學校每年均有一定的資助名額,專門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四)學校設立專門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機構,提供工作崗位、兼職信息,支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獲取報酬。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五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9352027,39352500


傳    真:020-39353293


電子郵箱:zsb@gdp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dp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gdpu.edu.cn


第三十六條  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監督電話:020-39352093


傳    真:020-39352093


電子郵箱:gyjw@gdp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本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廣東藥科大學授權廣東藥科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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