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業大學招生章程

發布時間:2022-04-30 編輯:高招幫小莉
北京工業大學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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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業大學招生章程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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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業大學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北京工業大學本科招生的具體情況,為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北京工業大學    院校國標代碼:10005


第三條 辦學性質:北京市政府設立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屬重點大學,國家“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第四條 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五條 學校地址:平樂園校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平樂園100號;通州校區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潞苑南大街89號。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條 對經由省級招生機構審核通過并被學校確認錄取的本科考生,將發放由校長簽發并蓋有北京工業大學公章的書,考生憑錄取通知書來校報到。


第八條 對取得學校學籍,證書,畢業證書學校名稱為北京工業大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九條 北京工業大學北京-都柏林國際學院是教育部批準的,由北京工業大學和國際一流大學愛爾蘭國立都柏林大學合作設立的國家示范性高水平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學生完成規定的學業任務、達到畢業要求和學位授予條件,可同時獲得北京工業大學頒發的中國相應的學歷及學位證書和愛爾蘭國立都柏林大學授予的相應學位。


第十條 藝術類專業學費為每學年10000元。若國家調整學費標準,則執行新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組成員由主管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三章  計劃分配和預留計劃


第十三條 招生計劃分配: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辦學條件,編制并報送招生來源計劃。招生計劃及專業報考要求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第十四條 預留計劃使用: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第十六條 按照順序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七條 對政策加分實行調檔加分(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不適用),進專業不加分的原則。


第十八條 提檔后按照考試成績或會考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擇優錄取。


對于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學校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對于重慶五個高考改革省份,投檔時將由所在省份招生考試機構按其相關規定直接投檔到專業。


第十九條 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必須符合其本省(市)已經公布的學校2021年各招生專業(類)對考生選考科目范圍的要求,由所在省份招生考試機構按其相關規定投檔。對于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信息,將作為錄取參考。


第二十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計劃。


第二十一條 北京工業大學北京-都柏林國際學院只錄取有該學院專業志愿的考生,無該學院專業志愿者不予調劑;該學院錄取考生的英語單科高考成績不得低于滿分的70%。


第二十二條 錄取的體檢標準執行國家相關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部分專業色盲、色弱限報,具體要求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第二十三條 英語專業只招英語考生,如所在省份招生考試機構組織外語口試,考生英語口語成績應不低于滿分的80%。


第二十四條 在京招生的“外培計劃”專業,英語單科成績不得低于120分。


第二十五條 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錄取;各專業錄取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條 學校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和藝術類等特殊類型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規定和學校有關簡章、辦法進行。


第五章  招生咨詢與投訴


第二十七條 北京工業大學本科生招生網網址:http://admissions.bjut.edu.cn/;招生咨詢電話:010-67391609,67396739(咨詢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雙休日、節假日及錄取期間除外);北京工業大學招生辦微信:北京工業大學招生辦公室(微信號bjutzsb);信訪與投訴電話:010-67392231。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北京工業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北京工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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