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2-09-01 編輯:考研派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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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實施辦法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保證人才遴選質量,鼓勵本科學生勤奮學習,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免試,是指我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以入學時招生計劃與注冊年限計算,下同)不經過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的初試,直接進入復試;本辦法所稱推薦,是指我校按照規定對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進行遴選,確認其免試資格并向招生單位推薦。
第三條 為切實加強對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簡稱“推免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按“教育部關于印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學〔2006〕14號)”的要求,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分管本科招生、本科教學、研究生教育的校領導,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工作處、招生與就業指導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公正、廉潔并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教師代表;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為非常設機構,每年推免工作啟動時按上述規則確定具體組成人員并公示。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確定各學院和相關部門的推免生名額、監督各學院推免細則公示和推免結果公示、受理投訴、審批推薦結果。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機構為教務處。
第四條 實行推薦名額分配制度。以提高選拔質量為核心,實施推免生名額分配機制,合理安排推免名額。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當年度教育部下達的推免生名額,綜合考慮各專業應屆本科學生人數、學校確定的優先發展學科和特殊人才培養計劃、研究生生源質量等相關因素確定各學院推免生名額。國家專項計劃(支教團、碩師計劃、補償計劃等)名額按國家相應政策分配至相關部門。
第五條 推免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組織,各學院及相關部門(以下簡稱推薦單位或單位)負責學生的遴選。各推薦單位應成立以行政一把手為組長的推薦工作小組,并依據本辦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遴選的基本原則,廣泛征求師生意見,及時制定本單位的《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細則》(以下簡稱《推薦細則》),作為本單位開展遴選工作的實施依據。《推薦細則》應包括推薦對象、基本要求、推薦類型及名額分配辦法、考核比例、最終成績計算辦法和排名規則、具體推薦條件、考核遴選辦法等內容,經單位推薦工作小組審定、報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并公示后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二章 基本推薦條件和要求
第六條 推薦對象
根據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本校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提前畢業學生)。
第七條 基本推薦條件
(一)愛國愛校,遵紀守法,有社會責任感,積極向上,身心健康;
(二)誠實守信、學風端正、品行優良,無處分記錄,無考試(考查)違規記錄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等違規行為;
(三)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成績優秀,修完并通過前三年(五年制為四年)所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中規定的課程(選修課程除外)。由學校(學院)根據正式協議派出的對外交流學習的學生在外校學習期間應修完規定課程或學分,且平均學分績點須達到3.0及以上(對應滿分績點4.0)。
第八條 基本推薦要求
(一)課程、成績要求:納入推薦的課程范圍為核心課程,課程成績按初修成績計算,具體推薦規則由推薦單位制定;
(二)由學校(學院)根據正式協議派出的對外交流學習的學生交流期間所修課程不納入推薦的課程范圍;
(三)對學科競賽、“挑戰杯”競賽成績優異者、確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對學校有特別貢獻者以及綜合素質特別突出者,學院可在“推薦細則”中制定特別規則。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 推薦工作基本程序:
(一)各推薦單位負責本單位推薦的動員和報名組織工作,審核報名學生資格,按分配名額基數擬定推薦預選名單,經推薦單位推薦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后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如有異議,推薦單位應及時查明情況,對確有問題的進行嚴肅處理、公布處理結果并報教務處備案;
(二)推薦預選名單經推薦單位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審批通過的名單在全校范圍內公示一周(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名單,即為年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名單(簡稱推免生名單,下同);
(三)學校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通過全國統一的“推免服務系統” 將推免生名單報湖南省教育考試院進行政策審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備案。最終推免生名單以“推免服務系統”備案信息為準,未經學校公示及“推免服務系統”備案的名單無效。
 
第四章 監督與復議
第十條 各推薦單位要建立健全推免生工作機制,推薦工作小組對本單位的推免生工作結果負責;各推薦單位應及時公布相關信息,并保證學生咨詢、申訴渠道的暢通。
第十一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學校推免生工作進行監督,對在推免工作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和嚴重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學生對推薦結果持有異議,可在推薦單位名單公示期間,向推薦單位推薦工作小組申請復議,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填寫《湖南大學推薦免試研究生復議申請表》(一式三份),并在指定日期內上交到推薦單位;
(二)推薦單位工作小組按照《推薦細則》的規定,審定申請人所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視情況需要可對申請人重新進行考核;
(三)推薦單位工作小組應在《湖南大學推薦免試研究生復議申請表》中詳細記錄復議過程及結論,推薦工作小組組長簽字并加蓋公章。復議結論應在推薦名單報送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之前告知申請人;
(四)各推薦單位將《湖南大學推薦免試研究生復議申請表》匯總后,連同推薦名單在指定日期內報送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三條 申請復議學生如對推薦單位復議結果不服,可向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申訴。
第十四條 有直系親屬參與推免的工作人員應回避。如工作人員違紀,由紀檢部門負責處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條 獲得推薦資格學生須按照國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進行網上志愿填報,及時接收并確認招生單位的復試及待錄取通知,未履行該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推薦資格。
第十六條 已獲得推薦資格的學生,如放棄推薦資格,學校按學生違約流程處理(獲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資格者除外)。
第十七條 已獲得推薦資格的學生,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將呈報教育部取消其推薦資格:
(一)在申請推免過程中弄虛作假;
(二)研究生入學前未取得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證書。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未按本辦法實施的,學校將給予通報批評并減少該單位下一年度推免生名額,情節嚴重者,學校追究單位和相關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通過后發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修訂時亦需經校長辦公會通過。原相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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