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07-10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江西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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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管理辦法 正文

江西財經大學招收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是保證生源質量、關乎考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為規范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完善創新人才選拔培養機制,維護考生合法權益與學校聲譽,根據教育部有關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切實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按需錄取、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堅持立德樹人,加強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從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考核考生的現實表現,對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堅持能力素質和知識考核并重,突出對考生專業素養、創新能力的考核。既重視初試成績,也重視既往學業表現和科研潛質。
(三)堅持優先保障一志愿考生權益原則。一志愿充足的專業原則上不得接收調劑,如確需調劑優秀考生,應明確接收調劑考生的要求,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表決通過,提前在研究生院網站向社會公布,并報江西省教育廳備案。
(四)堅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統一質量標準、分類錄取原則。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錄取均應統一質量標準,統籌劃線、統籌復試、統籌調劑、獨立排名、分類錄取。
第二章 復試錄取工作的組織管理
第三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研究生復試錄取各項工作。
第四條 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導全校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起草復試錄取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對全校復試工作進行過程監控,對復試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受理有關復試工作的意見建議,并視具體情況予以督辦處理和及時反饋;協調落實復試工作所需人員、場地、設備及經費保障等。
第五條 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按照國家、江西省和學校有關復試工作政策及規定,制定本單位切實可行的研究生復試實施方案;負責做好研究生復試信息公開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間內,高質量地組織完成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
第六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組負責對全校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進行全面監督,受理有關申訴,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進行督查。
第七條 綜合素質面試專家小組成員應具備較高的業務水平,作風正派并具有高度的責任心。面試專家小組應嚴格按照學校公布的復試辦法(含招生計劃、復試分數線)及復試名單(含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及總分等信息)進行面試工作。當考生對面試結果提出質疑時,面試專家小組有義務向考生進行解釋,必要時應提供書面說明。
第三章 招生指標分配和復試資格的確定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指標分配應遵循支持特色學科發展、高水平人才隊伍建設和創新團隊建設、重大創新平臺和科技項目建設,限制科研能力不強、人才培養質量不高、畢業生就業壓力大、社會需求不足的學科和專業招生規模的原則。
各培養單位碩士研究生招生指標初次分配數=專業學位普通報考考生招生指標數+學術型普通報考考生指標數+“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以下簡稱“少骨計劃”)+“士兵計劃”等專項計劃招生指標數
(一)專業學位普通報考考生招生指標的分配,在維持現有招生規模的基礎上,根據學科建設需要、報考人數、考生上線及新生報到情況、畢業生就業情況、導師人數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
(二)學術型普通報考考生指標的分配,在維持現有招生規模的基礎上,根據學科建設需要、報考人數、考生上線及新生報到情況、畢業生就業情況、考博人數、省級以上人才稱號師資情況、導師隊伍的科研情況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
(三)“少骨計劃”和“士兵計劃”等專項計劃指標的分配,原則上按達到國家復試線的“少骨計劃”和“士兵計劃”考生報考專業和類型分配。“少骨計劃”按專項計劃未分配完指標可轉入普通報考考生計劃進行分配。
各專業招生指標初次分配數含“少骨計劃”招生指標分配數和“士兵計劃”招生指標分配數。
(四)碩士研究生招生指標的初次分配程序
由研究生院提出招生指標分配方案,經分管校領導審核后,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九條  普通招考考生初試成績達到教育部公布的復試線方可獲得復試資格,但當達到國家復試線人數超過該專業招生指標分配數時,會計碩士和審計碩士按不超過該專業招生指標初次分配數×1.5的系數,依序確定復試資格人數并據此劃定復試線;其他專業按不超過本專業招生指標初次分配數×1.2的系數,依序確定復試資格人數并據此劃定復試線。同一培養單位同一專業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復試線應相同。
初試成績達到國家劃定的“少骨計劃”和“士兵計劃”復試線的考生方可獲得復試資格,若達到國家線專項計劃人數超過該專業分配的相應專項計劃指標數時,按不超過對應專項計劃招生指標分配數×1.2的系數,分別依序確定“少骨計劃”和“士兵計劃”復試資格人數并據此劃定相應復試線。
第十條 招生指標的二次分配。
各培養單位復試結束后若有剩余招生指標,應及時將剩余指標返回學校,由學校統一進行二次分配。招生指標二次分配程序為:
(一)培養單位將剩余指標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給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負責將剩余指標情況通知其他培養單位;
(二)有需求的培養單位提出追加招生指標的申請報告,經培養單位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后,交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根據申請報告、各專業復試上線考生數、學科建設需要等情況提出招生指標二次分配預案,報分管研究生院的校領導簽署意見;
(四)分管研究生院的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工作小組組長簽批意見。
按規定程序簽批后,招生指標二次分配方案方可執行。
第四章 復試調劑工作
第十一條 一志愿生源不足的專業,允許按不超過缺額指標數×1.2的系數確定可接收復試調劑資格人數。
一志愿考生和調劑考生,各自獨立排名,分別確定錄取資格,但錄取總人數不得超過初次分配指標數。
第十二條 復試調劑條件
(一)調劑考生除應符合教育部、江西省教育考試院當年公布的考生調劑基本條件外,仍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方可獲得調劑資格:
1.我校應屆本科生報考外校研究生未獲錄取的考生;
2.一志愿報考我校其他相近專業的考生;
3.畢業于學校綜合實力或相關專業排名優于我校的考生(不含相關獨立學院考生)。各學校綜合實力和相關專業排名由培養單位分學位委員會集體討論確定。
(二)個別專業因特殊原因確需放寬調劑條件的,須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工作小組同意后可適當放寬條件。但至少應達到教育部、江西省教育考試院當年公布的考生調劑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 各培養單位負責制定本專業的調劑方案(含學校綜合實力和專業排名優于我校的名單),并經分學位委員會討論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核,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 復試內容、復試成績分值構成與總成績的計算
第十四條 復試內容和復試分值。
(一)工商管理碩士(MBA、EMBA)復試內容為綜合素質面試(含英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復試總分值為100分。
(二)公共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復試內容為綜合素質面試100分、英語聽力及口語測試50分,復試總分值為150分。
(三)會計專業碩士、審計專業碩士復試內容為專業課筆試150分、綜合素質面試100分、外語聽力及口語測試50分,復試總分值為300分。
(四)其他專業復試內容為專業課筆試100分、綜合素質面試100分、外語聽力及口語測試為50分,復試總分值為250分。
各培養單位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復試內容、復試分值及構成的,須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復試合格線的劃定。除“少骨計劃”和“士兵計劃”復試合格線可按國家政策另行劃定外,其他專業復試合格線以各專業復試總成績×60%劃定,低于復試合格線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十六條 以高職高專、本科結業身份報考的考生還須參加兩門本專業指定的專業課加試,每門專業課成績滿分為100分。加試成績不計入復試總成績。但應參加而未參加加試的考生視為放棄復試資格。加試專業課單科成績不到60分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 總成績的計算。除會計碩士、審計碩士按初試成績和復試成績1:1的比例計算考生總成績外,其他各專業按初試成績和復試總成績2:1的比例計算考生總成績。
錄取時按考生總成績依序確定錄取資格,“少骨計劃”考生單獨排序確定錄取資格。
第六章 綜合素質面試工作
第十八條 綜合素質面試專家的遴選
(一)綜合素質面試專家組一般由5人組成,面試專家一般應為專業所屬碩士研究生導師。當本專業碩導人數不足時,專家條件可放寬至具有博士學位的專職教師。
    (二)差額復試專業實行面試專家臨時抽取制。各專業面試候選專家人數應為面試專家組人數的兩倍以上。差額復試專業所在單位須在綜合素質復試面試前一天報送候選專家名單,名單密封后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負責人會同研究生培養督導組組長在綜合面試前一天晚上抽取面試專家,并在當晚九點之后通知相關專家。各相關專業導師組組長為當然專家,無需抽取。
(三)招生年度有直系親屬報考或有其他原因可能影響其公正判決的專家實行回避制。
(四)負責綜合素質面試專家抽取的相關人員須簽訂保密協議,不得泄露專家名單。復試專家不得對外泄露本人的復試專家身份。
第十九條 綜合素質面試工作要求
(一)復試專家進行實名制打分,并對面試評分結果的公平合理性負責。
(二)為接受考生和社會監督,各專業綜合素質面試環節必須進行全程錄像錄音。
(三)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組對各專業綜合素質面試過程進行監督,各專業綜合面試現場至少派出一名現場監督員。
(四)綜合素質面試結束后,各培養單位應在當天向考生公布由復試專家小組成員和現場督查員簽字確認的復試成績,并報研究生院審核。
(五)紀委、監察處負責對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進行再監督,在綜合面試環節可隨時抽查各培養單位和研究生院履職情況。
第七章 復試錄取信息公開機制
第二十條 為確保錄取工作規范透明,增強招生錄取工作公信力,學校研究生院網站和各培養單位網站應開設招生錄取信息專欄,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將學校或各培養單位的復試錄取辦法、調劑辦法、計劃安排及調整、復試考生信息(對專項計劃考生情況要進行說明)、擬錄取信息等應公開的招生錄取信息,嚴格按照規定準確、規范、及時予以公開。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復試錄取規定一律無效。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作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研究生院和各培養單位應做好對所公開信息的審核和解釋說明工作。研究生院、各培養單位要在本部門網站上公布咨詢及申訴的電子郵箱、電話號碼、受理部門和通訊地址等信息,接收群眾和輿論監督,保證考生舉報和申訴渠道通暢。
第八章 復試工作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學校和培養單位研究生招生督查小組應加強對復試錄取辦法、復試組織工作、招生計劃執行、專項計劃執行、信息公開等重要事項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考生提出的異議、申訴和舉報。要認真落實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對招生錄取行為的信訪首先由各培養單位處理并給予答復;屬于對政策執行異議的,研究生院應及時書面或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舉報的,研究生院配合校紀檢、監察處進行調查,并按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三條 所有招生工作人員都應增強紀律意識,堅持抵制不正之風。對復試錄取工作中出現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一律按規定嚴肅處理,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若與招生當年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廳相關最新文件、制度有沖突的,按當年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抄送:校領導                                                      
  江西財經大學校長辦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發     
江西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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