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師范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畢業)

發布時間:2019-07-10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江西科技師范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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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師范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畢業) 正文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按培養計劃完成全部教學環節,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按培養計劃完成全部教學環節,但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因畢業(學位)論文答辯沒有通過而結業的研究生,經答辯委員會同意修改論文的,可以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向學校重新申請答辯,通過答辯者準予畢業,換發畢業證書。由結業證書換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日期填寫。

第三十四條 對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發給肄業證書;對學習不滿一年退學的研究生,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五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在結業后的補考、重修考試中作弊者,不得再申請補考、重修;結業一年內未修滿學分、不參加論文答辯或答辯未通過者,不得換發畢業證書;一年內未申請補領畢業證書的,學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由教育部統一印制,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由學校印制。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江西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江西科技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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