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大學學科建設與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6-08-23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延邊大學
延邊大學學科建設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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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邊大學學科建設與管理辦法 正文

延邊大學學科建設與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校學科建設與管理工作,進一步推進學科建設整體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科建設的目的是積極探索,不斷建立和完善以學術帶頭人為核心,凝練學科方向、匯聚學科隊伍、搭建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機制;組建一批多學科集成的創新團隊和創新群體,爭取大項目,產出大成果,造就學術大師,提高學科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創新能力,提升學校的綜合辦學實力。
第三條 學科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立足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發揮民族特色,面向科技前沿,以“國家戰略需求”為導向,以“凝煉方向、突出特色、交叉融合、創新平臺”為建設思路;堅持“調整、充實、拓展、提高”的建設方針;堅持“系統性、科學性、創新性、時效性”的建設原則;加強基礎學科、發展應用學科、突出特色優勢學科、培育交叉新興學科,努力實現我校學科建設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學科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努力建設若干個總體水平處于國內同類學科前列、部分達到國際水平的國家重點學科;建設一批總體水平處于省內同類學科前列、部分達到國內領先的省級優勢特色重點學科;建設一大批潛力大、優勢特色明顯的校級重點學科。進一步推動我校形成一批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解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高水平優勢特色學科體系。
第五條 學科建設管理是指一級學科的建設管理。重點學科分為國家重點學科、省級重點學科、校級重點學科。學科名稱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布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學位[2011]11號)和“關于按《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進行學位授權點對應調整的通知”(學位辦[2011]25號)執行。
二、學科建設
第六條 學科建設要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科學研究為載體、以隊伍建設為重點,進一步凝練學科方向,拓展學術交流與合作,推進基地和平臺建設,提升學科的科研水平和服務能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七條  學科建設要根據國內外學科的發展前沿與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凝練出若干個具有“前瞻性”和“生命力”的學科方向。學科方向的設置要符合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的雙重內涵,體現特色和優勢。根據師資力量,學科方向可按原二級學科設置,也可打破二級學科界限,按學科發展實際及特色優勢,進行交叉融合目錄外設置。
第八條  隊伍建設要加強人才的培養與引進,形成高水平學科團隊。通過培養和引進一批具有國際、國內領先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和學術帶頭人,匯聚一支能夠協作攻堅的高素質創新團隊;充分發揮現有學科帶頭人的作用,加強中青年學術骨干的培養,不斷提升學科隊伍水平;深入探索“雙師型”及“應用型”導師隊伍建設,不斷滿足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需要。
第九條  基地平臺建設要以學科現有的基地平臺為基礎,促進資源的進一步整合,充分發揮基地平臺的作用。鼓勵學科交叉,搭建學科創新平臺,著力建設國家級、省部級的重點實驗室、研究中心和研究基地。
第十條 科學研究要著眼于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需求,強化特色和優勢,凝練方向、匯聚力量、協作攻堅。通過承擔國家重點、重大項目和課題,產出一批具有標志性的科研成果,解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亟需解決的問題。科學研究要與人才培養形成良好的互動機制,人才培養是科學研究可持續、創新開展的人員動力,而科學研究是人才培養的重要載體,要使科學研究反哺于高層次創新人才培養。 
三、學科管理
第十一條 學科建設與管理實行學校、學院(部)兩級管理模式,堅持“學校監管,學院組織,學科實施”的建設管理原則。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學科建設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有關分管領導和有關方面負責人參加,負責組織領導全校的學科建設與管理工作。學校學科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負責學校學科建設與管理的日常工作。學院成立學科建設指導小組,由院長擔任組長,有關分管領導和相關學科主任參加,在學校學科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落實本院的學科建設與管理工作。為保證學科建設與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學院應設立學科建設管理崗位,并配備人員。
第十三條  實行學院學科建設指導小組領導下的學科主任負責制,學科主任原則上由本學科的學科帶頭人擔任。按一級學科組建學科建設工作小組,由3-5人組成,由學科主任擔任組長。具體負責與本學科建設相關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基地平臺建設等工作。
跨學院的一級學科組建學科建設工作小組,負責做好本一級學科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組長原則上由本學科的學科帶頭人擔任,成員由二級學科負責人5-7人組成。組長負責協調本一級學科建設相關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基地平臺建設等工作;成員中各二級學科負責人受所在學院院長領導,具體負責做好本二級學科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學科建設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組織領導全校做好學科建設與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學校學科建設規劃并實施;
3、組織簽署《學科建設任務書》;
4、組織領導學校各級重點學科的申報、遴選、年度報告、中期檢查和驗收考核等管理工作;
5、統籌安排、批準、落實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協調人、財、物等方面的工作;
6、根據學科建設需要,對學校師資隊伍建設提出建設性意見;
7、做好學校學科建設與管理的信息化工作;
8、協調落實學科建設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 學院學科建設指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負責做好本院的學科建設與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本院的學科建設規劃并實施;
3、指導本院各學科做好學科建設規劃;
4、負責審核本院學科的《學科建設任務書》,報學校批準;
5、負責做好本院各級重點學科的申報、遴選、年度報告、中期檢查和驗收考核等工作;
6、負責審核本院學科建設經費的預算、使用和管理;
7、負責本院各學科建設工作小組的組建及學科主任的遴選工作,報學校備案;
8、負責做好本院學科建設與管理的信息化工作;
9、負責做好與本院學科建設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學科建設工作小組的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本學科的學科建設規劃;
2、負責制定本學科的《學科建設任務書》,報學院審核;
3、負責完成本學科《學科建設任務書》中的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和基地平臺建設等建設任務;
4、負責做好本學科建設經費的預算、使用和管理工作;
5、負責做好重點學科的申報、遴選、檢查、驗收等材料準備工作;
6、負責做好本學科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
7、負責做好本學科建設與管理的信息化工作;
8、負責做好與本學科建設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與立項建設的學科簽署《學科建設任務書》,其主要內容包括建設意義、目標、研究方向、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科學研究、條件建設、預期成果等。
第十八條  學院組織落實各學科的《學科建設任務書》,以確保各學科完成建設任務,實現建設目標,不斷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九條  《學科建設任務書》是各學科建設的主要依據,應嚴格執行。《學科建設任務書》在學科建設過程中原則上不允許調整,如確需對建設內容進行調整的,須經學校組織專家論證或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學科建設經費來源,包括上級財政專項資金和校財政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學科建設經費用途(使用范圍),學科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學科帶頭人培養與引進、學科團隊建設、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和維護、專項資助等。
學科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的范圍與標準:
1、學科帶頭人和學科團隊建設。主要用于學科帶頭人的培養和提高,有潛力青年骨干教師的科研啟動費,梯隊成員在職攻讀博士學位所需的培養費,博士后進站費、訪問學者差旅費等。
2、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購置。主要用于購置科研儀器設備、學科所需的專業圖書資料等。
3、專項資助。主要資助確有重大學術價值和社會效益的學術著作出版、學術論文發表,資助確有重大影響學術交流活動所需的國內、國外差旅費,資助主(承)辦國內外重要學術會議,資助國內外學者來校進行學術交流的有關費用等。
4、學科建設必須的其他開支。必須符合學校的財務制度,由學科主任確定。
第二十二條  學科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學校根據有關財務制度的要求,單獨建帳管理、嚴格審批,并進行審計監督。學科建設專項資金要嚴格按預算使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學科建設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學科要根據學科建設規劃與計劃,制訂項目預算,統籌安排資金使用。學科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預算)經學科主任簽字、學院審核、學校批準通過后,一次性下達。
第二十四條  學科建設專項資金嚴格按照預算計劃執行,用款應由學科主任簽字,學院學科建設指導小組組長審批。學科建設專項資金一次性支出3萬元以上時,須經學校學科建設領導小組組長批準。
第二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經費預算及用途,如確需變更時,必須由學科主任提出申請,學院審核,學校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二十六條  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是學科基礎建設的重點內容,要做好具體的計劃,購置時按《延邊大學儀器設備采購管理辦法》等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學校積極鼓勵各學科通過承擔科研項目、提供社會服務與合作、接受捐贈等多種途徑籌措經費,用于學科建設。
四、學科考核驗收
第二十八條 各學科在建設期內實行年度報告、中期檢查、終期驗收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校在每年年底對各學科進行年度檢查,組織填報《延邊大學×××學科年度報告》、提交本年度《延邊大學×××學科建設專項資金績效考評報告》和下一年度《延邊大學×××學科建設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書》。
第三十條  省級重點學科的年度檢查按相關要求執行,并報送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對省重點學科進行年度績效考評,根據考評情況,確定下一年度省財政專項資金安排。
第三十一條 省級重點學科的中期檢查,在學校自查的基礎上,由省教育廳組織實施。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重點學科建設任務進展情況、標志性成果的階段目標完成情況、經費的使用和績效、配套或自籌經費的到位情況等。省教育廳根據檢查結果進行滾動調整,對沒有達到建設要求的學科,將減少或停止經費資助、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資助資格。
第三十二條 省級重點學科結項驗收,在學校自查的基礎上,由省教育廳組織實施。驗收內容包括建設任務完成情況、標志性成果的實現情況、項目總體績效等。驗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對驗收結果優秀的學科,優先確定為下一輪省重點學科。對驗收不合格的學科,取消省重點學科名稱,并同時取消下一輪省重點學科的申報資格。
第三十三條 校級重點學科年度檢查,學院向學校上報所需材料,學校對校重點學科進行年度績效考評,根據考評情況,確定下一年度校專項資金安排。
第三十四條 校級重點學科的中期檢查和結項驗收,在學院組織學科自查的基礎上,由學校適時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學科上報年度報告、中期檢查、結項驗收材料等數據必須真實、準確,相同材料不得在兩個不同的學科中重復使用。確系共同完成的成果,應按比例分成使用,否則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管理責任。
五、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于2011年12月22日在延邊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第十屆八次會議上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延邊大學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與上級部門相關規定有抵觸的,以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延邊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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