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學研究生2019招生簡章-調劑和錄取

發布時間:2019-07-11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石河子大學研究生2019招生簡章-調劑和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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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學研究生2019招生簡章-調劑和錄取 正文

調劑
(一)招生單位按教育部有關政策確定并公布本單位調劑工作的具
體要求和程序。
(二)考生調劑基本條件:
1.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
2.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
要求。
3.調入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
4.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
應相同。
5.第一志愿報考照顧專業(指體育學及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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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及中醫碩士,工學照顧專業及工程碩士照顧專業,下同)的考生若調劑
出本類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該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
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第一志愿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
入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地區對應的非照顧專業學科門類
(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體育學與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
合與中醫碩士,工學照顧專業與工程碩士照顧專業之間互調按照顧專業
內部調劑政策執行。
6.第一志愿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會計、
圖書情報、審計專業學位的考生可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
他專業考生也不得調入以上 7 個專業。
第一志愿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
專業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
7.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計劃以外
錄取;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入該計劃錄取。
8.招生單位自主確定并公布本單位接受報考其他單位臨床醫學類專
業學位碩士研究生調劑的成績要求。教育部劃定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
士研究生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作為報考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
考生調劑到其他專業的基本成績要求。
報考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關政策調劑到其
他專業,報考其他專業(含醫學學術學位)的考生不可調劑到臨床醫學
類專業學位。
9.參加單獨考試(含強軍計劃、援藏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
10.符合調劑條件的國防生考生,可在允許招收國防生碩士研究生的
招生單位間相互調劑。
11.自劃線改革試點高校校內調劑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確定。
(三)招生單位接收所有調劑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單位調劑考生,也
包括接收本單位內部調劑考生)必須通過教育部指定的“全國碩士生招生
調劑服務系統”進行。未通過該系統調劑錄取的考生一律無效(各加分項
目考生、享受少數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單位應通過“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及時公布生源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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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及調劑要求,積極利用該系統為考生調劑提供服務。
(四)調劑工作由各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并統一
辦理相關手續。
七、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
節,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對于思
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二)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內容應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
信等方面。
招生單位要強化對考生誠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考生
誠信檔案》記錄,對考生在報考時填寫的考試作弊受處罰情況進行認真
核查,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
凡有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后繼
續報名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由招生單位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三)招生單位在復試的同時應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
部門、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招生單位還可采
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擬錄取名單確定后,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和本
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審查其政治思想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
料,需由考生本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印章。
八、錄取
(一)招生單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
教育部有關招生錄取政策規定及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補充規
定,根據本單位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
想政治表現、身體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
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二)招生單位要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含各專項計劃)
及相關要求開展招生錄取工作。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招生計劃。
各招生單位破格復試錄取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碩士生招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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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
單獨考試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的單獨考試招生限額,且要
符合有關要求。
在本招生單位內,學術型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學位使用,但專業
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型專業使用。
(三)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均須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人單
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
位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
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
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四)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
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各招生單位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
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五)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
取工作進行檢查,實施監督。各招生單位為錄取考生打印《錄取登記表》,
蓋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六)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后可以保留
入學資格,工作 1 至 2 年,再入學學習。錄取為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納
入招生單位當年的招生計劃。
(七)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
生,入學時(9 月 1 日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
格。
九、信息公開公示
(一)各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和招生單位應按教育部有關政策
要求和“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積極推進本地區、
本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
(二)教育部建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 (網址
http://yz.chsi.com.cn/zsgs),作為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暨備案平
臺。
招生單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招生單位在“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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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備案公開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須符合招生
政策并按教育部有關規定事先在本單位網站進行公開公示。省級教育招
生考試管理機構對本地區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的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負有
監管責任,對招生單位上報公開的信息要認真審核。
(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公布本省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
的相關規定、考試組織的相關情況及違規事件處理結果等。
(四)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招生
政策和規定、招生專業目錄和分專業招生計劃。招生章程中應按相關規
定公布本單位各專業碩士研究生學制、學習方式、學費具體標準和獎助
辦法以及培養所在校區等內容。招生章程應經當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
構備案。
(五)在復試、錄取階段,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
布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院系實施細則,各院(系、所)或學科、專業招
生人數,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
信息)和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
總成績等信息)。對破格復試、參加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
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進行說明。
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應當統一公示擬錄取名單,公示時
間不少于 10 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
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 10 個工作日。未經招生單位公
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注冊。
公示期間,招生單位應將擬錄取名單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進行
政策審核,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招生單位。
公示結束后,招生單位應按要求通過“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
平臺”。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注冊均以平臺備案信息為準。
(六)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招生
單位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應提供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包括聯系部
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保證相關渠道暢通,并按照有
關規定對相關申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石河子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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