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大學推薦優秀本科畢業生免試碩士生工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7-08-05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寧夏大學
寧夏大學推薦優秀本科畢業生免試碩士生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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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大學推薦優秀本科畢業生免試碩士生工作管理辦法 正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推薦優秀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工作的健康發展,加大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力度,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免生工作應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和各有關學院均應制定科學、規范、明確的選拔標準和公開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三條 推薦工作應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選拔。在對考生平時學習和科研能力綜合測評的基礎上,突出對考生的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授代表參加的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免生工作。
  第五條各學院成立院長任組長和教師代表參加的推免生工作小組,組長對推免工作負全部責任。復試小組成員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并承擔研究生教學任務的教師組成,成員不少于7人,其中研究生導師不少于3人,普通教師不少于2人,校內非本學院相關學科教師1人。各學院應制定嚴格的復試辦法,具體實施本單位的推免生工作。
  第六條 復試實行實名制現場打分,復試過程全程錄像,做好復試現場記錄備查。
  第一章推薦
  第七條 我校從具備下列條件的學生中擇優選拔推免生:
  (一)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本科畢業生(不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和獨立學院學生)。
  (二)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精神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身體健康。
  (三)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成績優秀;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
  (四)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
  (五)品行表現良好,無任何違法亂紀受處分記錄。
  (六)對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經三名以上本校本專業教授聯名推薦,經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嚴格審查,可不受綜合排名限制,但學生有關說明材料和教授推薦信要公示。
  (七)在所學專業范圍內學習成績優秀,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2.8,且專業排名在前20名;非外語專業學生英語成績須達到國家大學英語四級425分以上(含425分),同等條件下,通過大學英語六級或有科研成果者優先。外語專業學生的第二外國語成績須達到課程考試的優等成績。
  (八)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健康的文化活動,具有繼續學習的體能基礎。
  第八條 推薦程序和辦法:
  (一)學校研究生院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年度推薦工作實施辦法并及時公布。
  (二)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可向所在學院提交申請,填寫《寧夏大學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申請表》,并提交由學校教務部門出具的在校學習成績單、計算機等級證書、大英四、六級證書或成績單、各種獲獎榮譽證書、已發表的論文等原件并附復印件。各學院負責組織實施對推免生進行復試和綜合測評,將《2014年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情況匯總表》送交研究生招生辦公室。
  (三)研究生院按各學院上報結果確定擬推免名單。
  (四)學校將審定的名單在校內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對有異議的學生,學校查明情況,公布處理結果。
  (五)通過學校初選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學生,需填寫教育部統一制定格式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經學院推薦工作小組審核蓋章后,報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并將《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報自治區招辦核查并備案。未經公示的推免生資格無效。
  通過上述程序的學生即取得推免生資格。
  第二章接收
  第九條 學校擬接收推免生的數量通過專業目錄向社會公布,各招生專業一般均留出一定名額招收統考生。
  第十條 學校接受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研究生院在網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體要求和預計人數。
  (二)各學院組織復試小組對推免生申請者進行復試,統考生復試辦法、程序和復試內容適用于推免生申請者的復試。經復試后確定擬錄取名單并公示十天以上,將結果上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
  (三)具有推免生資格的考生,向研究生院提交《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及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超過教育部規定時限,不再接收推免生。沒有《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的申請者不受理其申請。未經復試的申請者不予錄取;入學前未取得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證書或受到處分的,取消錄取資格。
  第十二條被確定錄取的推免生,不得再報考當年的研究生,必須按要求學好后期課程和做好實習工作。如果學習、工作中出現與推薦條件所規定的條款不符者,取消推免生資格。
  第三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各學院對推免生工作的原則、方法、程序和結果等重要事項都應認真研究,集體決策。
  第十四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推免生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要保證投訴、申訴和監督渠道的暢通。各學院受理投訴和申訴應及時上報校監察處和校研究生院,并在一周內予以回復。對投訴和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處理,追究組長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對在推免工作中組織不力,管理混亂,學生申訴較多的學院,一經查實,將在明年減少其推免名額。
  第十七條 對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即取消推免生資格,對已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和學籍,由推薦單位按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寧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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