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學院學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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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學院學院章程 正文
學院章程
莆田學院是2002年3月經教育部批準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學。學校由原莆田高等專科學校、原福建醫科大學莆田分校、原莆田華僑體育師范學校合并組建而成。2013年10月,仙游師范學校并入莆田學院。學校辦學歷史可追溯到1898年創辦的興化圣教醫院附設護士訓練班。
學校明確“應用型、地方性、開放式、特色化”的辦學定位,秉承“厚德、博學、慎思、篤行”的校訓,致力于培養作為基層骨干、行業中堅的上手快、能吃苦、有后勁的應用型人才,努力建設成為質量好、機制優、校園美的特色鮮明應用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莆田學院辦學目標,規范辦學行為,保障師生合法權益,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莆田學院(英文譯名為PuTian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PT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莆田市城廂區龍橋街道學園中街1133號。學校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教育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莆田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實行校、學院(部)兩級管理體制。
第六條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高等教育,不斷拓展繼續教育,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教育為主,適時發展研究生教育。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教育修業年限。
第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保持適度的經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
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涵蓋理學、工學、文學、管理學、醫學、教育學、藝術學、經濟學等學科門類。
第九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條 學校校訓為“厚德、博學、慎思、篤行”。
第十一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為圓形,由學校中英文名稱和博士帽圖案組成。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莆田學院校歌》。
第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1月25日。
第十四條 學校的網址是http://www.ptu.edu.cn。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五條 學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主辦,實行省市共建、以莆田市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 學校舉辦者的權利:
(一)依法監督和管理學校辦學行為。
(二)任命學校校長和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三)制訂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
(四)制訂學校教育教學質量標準。
(五)監督學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資產。
(六)審查批準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七)依法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校舉辦者的義務:
(一)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保證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增長,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自主籌措、管理、使用和處置財產與經費。
(三)支持學校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自主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四)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法依規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五)為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六)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
(七)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及時予以辦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的權利:
(一)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自主制定各學科規劃、專業招生方案,決定錄取學生的標準及程序。
(二)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三)自主開展各種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自主與境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類主體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等活動。
(五)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資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基本職能。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并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莆田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和維護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莆田學院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領導制訂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方案,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建立健全干部管理機制,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促進文化傳承創新,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落實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強化對學校各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加強對基層黨建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進一步發揮基層黨委(總支)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干部隊伍、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把好政治關。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建立黨政領導聯系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制度。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校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切實履行學校黨建、思想政治、意識形態、保密等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定期向上級黨組織述職述責述廉,聽取下級黨組織書記述職述責述廉。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由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黨委全委會在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是學校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全委會由常委會召集;會議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選舉時,黨委委員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五分之四,方能舉行。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學校黨委全委會其他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校黨委常委會在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履行全委會的職責。常委會向全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校黨委常委會必須有半數及以上的黨委常委出席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大問題,必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黨委常委出席方能召開。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黨委書記、校長必須同時參加會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其他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莆田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學校紀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執行黨委決定的相關事項。副校長以及內設組織機構協助校長對學校各項行政工作進行管理。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有關規定和程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或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交流等有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全力支持學校黨建工作,在人力、財力、物力及活動組織等方面,為學校各級黨組織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切實把黨建、黨風廉政建設貫穿于學校行政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其他校領導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對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和處理。校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由指定的副校長召集和主持。
出席校長辦公會議的正式成員是校長、副校長,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辦公室主任、監審處處長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或二級單位提出,校長確定。校長辦公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
校長于必要時可指定其它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校長辦公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其他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咨詢和評定機構。
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各學科領域內具有代表性的知名專家學者組成。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審議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學術相關發展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及專業的設置、改革與調整,以及與學術發展相關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評定重大學術獎勵的申報推薦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申報推薦;評議教學科研成果水平、教師學術水平和教師個人學術榮譽(稱號)等。
(四)審定學校學術評價標準以及學術道德規范;組織調查和仲裁學術爭議,組織調查和評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組織開展學校政策研究,指導、促進學科交叉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咨詢各類重要學術事宜。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定的重要事項。
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位管理的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原則上在教授中遴選。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學位授予辦法。
(二)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三)對學位授權點學科建設情況及學位授予工作進行檢查與評估。
學校根據實際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機構。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成員由教師以及部分管理機構、學生與用人單位代表組成。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研究、論證和審議學校教學發展規劃、學校本科專業的設置、調整和建設規劃。
(二)審議并確定有關教學基本建設與教學管理的重要制度。
(三)指導建立學校本科教學質量標準和監控體系;對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修)訂的原則要求,審議、指導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制(修)訂。
(五)審議教學改革、專業建設等事宜,指導學校教學工作。
(六)研究各類教學獎勵的評選標準和辦法,討論各類教學成果獎、教學獎勵、教學競賽、教育研究課題的推薦和評選工作。
(七)學校規定的其它事項。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是校黨委和校行政統一領導的負責協調全校學生工作的機構。
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成員由校黨政領導、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二級學院(部)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以及學生代表組成。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研究和貫徹有關學生培養過程、學風、校風以及教學、思想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有關政策性的決定。
(二)負責協調和落實學校各部門有關學生的工作,推動全校教書育人和服務育人的工作。
(三)定期對全校學生工作做出安排,引導學生積極參加民主管理,指導學生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四)學校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閉會期間,工會委員會是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下設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具體設立辦法、議事規則及職權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聽取和討論行政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年度工作、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
(三)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四)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及其修正案情況的報告。
(五)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
(六)討論通過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形式。學校根據校情設立校級和學院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計劃。
(三)討論和決定學生會工作方針與任務。
(四)制定、修改校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并監督章程的實施。
(五)選舉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團委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經福建省編制委員會批準可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基層黨組織和行政部門,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七條 學校直屬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四章 二級學院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二級學院。二級學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開展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文化傳承創新等工作。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校、學院(部)兩級管理體制。學院(部)的職權是:
(一)根據學校的部署及授權,制訂學院(部)發展規劃,進行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
(二)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辦法,管理學院人員。
(三)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與合作及其他學術活動。
(四)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根據學校的統一安排和要求,具體負責本學院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推薦干部,負責本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的聘任管理;考核并評價本學院(部)教職工的工作,負責本學院(部)教職工的績效工資的分配。
(六)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八)負責教師崗位聘任制的實施,負責教師職稱的考核和推薦工作。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學院黨委(總支)的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自主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穩定工作。
第四十二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員工或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院長的主要職責有:
(一)組織開展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教學計劃并實施;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四)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培養工作;
(六)擬定本單位財務預算,負責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
(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根據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學院發展重要事務。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黨委(總支)書記、院長、副書記、副院長等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根據會議的議題和內容,由書記或院長主持,根據需要學院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學院(部)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年度總結。
(二)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三)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實驗室建設的重要舉措。
(四)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師德師風、學風建設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
(五)招生計劃、學生畢業、就業以及教育培養、管理中的重要事項。
(六)崗位設置、人事調配、社會服務、對外合作交流事項。
(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教師出國、進修、考核、獎懲。
(八)年度經費預算、發展基金及資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九)干部選拔任用與教育管理。
(十)重大突發性事件的防范與處理。
(十一)其它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學生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四)在思想品德和學業成績等方面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或學費減免。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七)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奮學習,積極進取,按規定完成學業。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其相關費用。
(五)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完善學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員育人機制,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和氛圍,努力服務學生的成長成才。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制定學生申訴管理規定,依法受理學生申訴。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黨團組織等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幫扶救濟機制,對經濟困難、學業困難、心理困難、就業創業困難和罹患疾病等方面的學生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相應表彰和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的學生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理、處分。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二條 教職工是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具有聘用關系,依法享有相應權利、履行聘用崗位職責和義務的工作人員。按照學校崗位構成,教職工由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管理及服務工作的需要,在學校人員編制范圍內設置專業技術(其中教師是主體)、管理和工勤技能崗位,嚴格控制崗位結構比例,不斷優化隊伍結構。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教職工根據學校公布的崗位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由校長或授權代理人與受聘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工作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人員聘任、崗位調整以及晉升、獎懲等的依據。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和相應工作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盡職盡責。
(二)珍惜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
(五)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范。
(六)學校規章或者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重視師資隊伍建設,尊重和愛護人才,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尊重教師教學和科研創造性活動。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范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根據辦學條件,穩步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改善教師的生活與工作環境。
第五十九條 教職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機構,依法受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章 經費、資產、后勤
第六十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莆田市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的舉辦者應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和政策保障。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第六十二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三條 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六十四條 學校執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五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 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八條 學校不斷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以及變更名稱,需經教育部審批。
第七十一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依法通過專門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的學科、專業和辦學水平、質量進行評估等,對學校的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主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二條 學校成立莆田學院政校企合作協調領導小組,推動莆田學院與政府部門、企業深入合作,協同創新,形成政校企緊密合作辦學體制和長效機制。
政校企合作協調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對接地方產業發展,推進學校調整專業方向,設置新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培養應用型人才。
(二)推進學校與相關行業企業共同開展教師實踐技能培訓,從行業、企業引進師資,促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
(三)推進學校與企業共建實驗室、實習基地等研發、實踐平臺,實現校企共贏合作發展。
第七十三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董事會。校董事會由省、市、縣區有關領導、海內外熱心學校事業的各界知名人士、著名學者、企業家和著名校友等組成。校董事會成員承認并遵守校董事會章程,其主要權利和義務是:
(一)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決策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協助學校在海內外籌集辦學資金、引進優質資源,促進學校與企業、政府機構、社會各界的合作與交流。
(三)監督校董事會籌集的辦學資金的使用。
(四)享有和履行由學校授權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七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積極加強學校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系,并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學校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聯誼組織,在學校校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動。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審議后,由黨委會討論審定,報福建省教育廳核準。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學校辦公室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和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七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或學術委員會或教代會提議,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啟動章程的修訂: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更替;
(三)學校發生合并、分立、更名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廳核準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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