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學院研究生院

更新時間:2024-07-29 00:10:52 編輯:考研派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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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理工學院研究生招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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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理工學院研究生院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涵蓋的主要招生類型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入學考試的學生:含統考錄取學生、藝術類考生等。
第三條 學校的校名為湖北理工學院(國標代碼10920),主管部門湖北省教育廳,注冊地址:湖北省黃石市桂林北路16號(郵政編碼:435003)。
第四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大學,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由學校頒發國家承認的普通學校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條件的,學校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六條  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通過湖北理工學院招生信息網(http://zsxx.hbpu.edu.cn)、湖北理工學院主頁(http://www.hbpu.edu.cn/)、湖理青年微信公眾號、招生工作處電話:0714-6350612、6359652、6372166、6371957、6356616(兼傳真)、招生宣傳材料等途徑發布招生有關信息、公示選拔及錄取結果。
第二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規則
第七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按照“促進公平公正,提高生源質量,優化生源結構”的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以下簡稱來源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統籌考慮各省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優質教育資源享有情況、生源質量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來源計劃。
第八條 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于社會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基礎學科或就業形勢好但報考人數少的專業,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學校可調整其招生計劃。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一般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市使用,避免因預留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
第九條 學校對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認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為錄取和安排專業的依據。
第十條 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20%。對招生計劃量大的省份和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學校可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一條 在實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原則上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試行大類招生,按大類招生錄取的考生,錄取時不分專業,進校后根據各教學院專業分流方案進行專業分流。
第十三條 學校設計類(中外合作辦學)、機械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錄取填報該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詳見當年《藝術類招生簡章》。
第十五條 學校本科英語、商務英語專業錄取的考生原則上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
第十六條 學校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英語類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考試語種為英語,學生入校后一般以英語為公共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七條 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實行分數優先的辦法。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分數高者。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綜、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理綜、外語。外語類專業,高考文化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外語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無外語口試成績或外語口試成績相同,外語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未被志愿專業錄取且服從調劑的進檔考生,學校根據考生成績在所設招生專業范圍內調劑錄取,各專業錄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十八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新生報到時要進行全面體檢復查,凡體檢結果與高考體檢表嚴重不符者,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有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多元化獎勵和資助體系,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具體按照湖北理工學院學生獎助學金相關評定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 錄取通知書是新生報到時唯一的信息采集憑證,新生入學時須持錄取通知書辦理報到手續。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和書本費等雜費。我校按湖北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對學生收取學雜費。具體收費標準隨招生計劃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持鄉(鎮)以上政府部門證明向學校學生工作部申請辦理學費緩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應當持學校入學通知書,按照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報到注冊者,應當提前以信件、傳真等書面形式,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向招生工作處請假。請假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有關規定進行全面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者,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二十五條  新生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內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四章 違規行為處理
第二十六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湖北理工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學校招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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