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應學院研究生院
更新時間:2024-07-29 00:12:34 編輯:考研派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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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應學院研究生招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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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8〕2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嘉應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82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江北校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梅松路100號
郵政編碼:514015;
校本部(江南校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華南大道19號
郵政編碼:514071;
梅州師范分院: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大新西路241號
郵政編碼:514721;
醫學院: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黃塘路146號
郵政編碼:514031。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嘉應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專科(高職)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招生計劃安排將結合學校整體規模、師資情況、辦學條件、專業發展前景,近年生源情況、就業率以及社會需求等方面因素綜合考慮。
我校土木工程專業與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地下與隧道工程技術專業開展四年制(2+2)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試點項目試點,設立“四年制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創新班”,通過廣東省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本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編班。學籍管理、畢業證書發放和學位授予等由我校負責,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協辦,前兩年日常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等由我校負責,后兩年日常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等由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負責。非創新班學生不得轉入創新班學習。創新班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不得轉入同一專業非創新班。
我校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與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食品加工技術專業開展四年制(2+2)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試點項目試點,設立“四年制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創新班”,通過廣東省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本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編班。學籍管理、畢業證書發放和學位授予等由我校負責,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協辦,前兩年日常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等由我校負責,后兩年日常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等由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負責。非創新班學生不得轉入創新班學習。創新班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不得轉入同一專業非創新班。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計劃總數1%的招生計劃,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將按照學校錄取進度和專業實際情況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 在廣東省,學校錄取批次有提前錄取、本科錄取、專科錄取三個批次。廣東省以外錄取批次詳見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運動訓練專業按照國家體育總局相關文件規定時間錄取。
第十七條 通過廣東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實施方案錄取進入我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免學費和住宿費,須與定向縣(市、區)的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畢業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就業。
第十八條 通過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西北中小學教師試點計劃錄取進入我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學及轉專業,須在入學前與定向縣(市、區)的縣政府、培養院校簽訂《三方公費培養協議》,畢業后由培養計劃來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考試或考察,派遣到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原則及辦法,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本科“3+證書”類分類錄取。
第二十一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的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可根據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投檔比例。
第二十二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校投檔要求情況下,依據考生分數及專業志愿和我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對于視為相同院校志愿投檔的考生,專業錄取要求:
1、普通類專業錄取,先按“專業志愿優先”,后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即先按考生所填報的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未被第一專業志愿錄取的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專業志愿”的方法錄取,即對未被第一專業志愿錄取的考生,按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專業志愿,若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專業志愿填報順序且總分相同時,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2、體藝類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錄取。即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
第二十四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且非其“不服從調劑專業志愿”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外語語種要求及相關科目的要求:
外語語種要求:語種不限。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 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專業相關規定
1、面向廣東省招生的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專業的錄取,在高考文化成績和省統考術科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根據專業志愿順序,按照考生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40%+術科統考成績×2.5×60%=綜合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考生專業填報順序、綜合成績均相同時,按專業成績由高到低錄取。
2、面向廣東省以外其他省份招生的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的錄取,在高考文化成績和所在省統考術科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根據專業志愿順序,按考生統考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統考術科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3、我校術科類(包括體育、音樂、美術)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如果還有剩余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院校志愿優先及專業志愿優先。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4、運動訓練專業錄取辦法
在文化成績和體育專項成績達到我校運動訓練專業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根據考生志愿先后順序和各項目招生計劃,按照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成績/6×30%+體育專項成績×70%)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先錄取一志愿考生,若招生計劃未完成,再錄取第二志愿考生。綜合成績相同時,按專項考試成績擇優錄取。具備一級運動員等級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30分錄取;具備運動健將技術等級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50分錄取。
符合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等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體人字[2002]411號)、《體育總局科教司關于做好2018年優秀運動員免試進入高等學校學習有關事宜的通知》(體科字[2017]147號)以及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具備免試資格的考生,按照《2018年嘉應學院關于優秀運動員免試入學事宜的通知》要求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八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三門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或以上等級;報考文科類、理科類專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三門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一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或以上等級;報考美術類、音樂類的高中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或以上等級;報考體育類的高中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或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 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的有關文件執行。收費標準如下:
1.學費:文科類本科4590元∕學年,理工、外語和體育類本科5190元∕學年,藝術類(非理論)本科10000元/學年,農學類本科4152元/學年,醫學類本科5800元/學年,示范性軟件學院的軟件工程本科專業8000元/學年;文科類高職(大專)5250元/學年,藝術類(非理論)高職(大專)10000元/學年,其他類別的高職(大專)專業6410元/學年。收費依據: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文。
2.住宿費:視不同的住宿條件在每人每學年650元—1600元之間收取。四年制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項目試點專業的學生在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和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學習期間,其住宿費按該校標準執行。
3.如2018年廣東省政府批準新的收費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具體收費標準以錄取通知為準。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為鼓勵學生努力學習,學校現有國家、省、校以及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設立的各類獎、助學金近二十項。此外,還積極協助家庭經濟貧困學生向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并在校內設有固定的學生勤工助學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機構聯系方式
校本部招生辦:0753-2186877 傳真:0753-2186713
梅州師范分院:0753-2523398 傳真:0753-2523398
醫學院: 0753-2202616 傳真:0753-2202616
電子郵箱: zsb@jy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jy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jyu.edu.cn
第三十四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機構:監察處
聯系人:曾老師 聯系電話:0753-2186885
傳真號碼:0753-2186516 電子郵箱:jcc@jy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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