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科技學院招生章程

發布時間:2022-04-30 編輯:高招幫小莉
廣東科技學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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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科技學院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收費標準、獎助學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廣東科技學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科技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3719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南城校區:東莞市南城區西湖路99號;郵政編碼:523083


松山湖校區:東莞市松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東園大道松山湖段2號;郵政編碼:523668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學習證明。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的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及接受紀律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相關人員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在廣東省,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專科批次。其他省(區、市)的錄取批次具體請參照生源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以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參照,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普通本、專科層次普通類專業,須在物理、歷史2門科目中自主選擇1門,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4門科目中自主選擇2門組成(簡稱“四選二”),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報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報考專科院校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1門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專業,須在普通類(物理)或普通類(歷史)考試科目的基礎上加考藝術術科;且文化科成績等級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條  在實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普通類(物理)、普通類(歷史)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填報專業志愿順序,按考生高考成績合成總分(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到低確定投檔位序。合成總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時,比較“3+1+2”考試科目總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低,高者優先。“3+1+2”考試科目總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時,按以下原則進行排列:


第1位序,比較語文加數學兩門合計成績高低,高者優先;


第2位序,比較語文和數學兩門中的單科較高成績高低,高者優先;


第3位序,比較外語成績高低,高者優先;


第4位序,普通類專業按選考物理、歷史分開兩類比較物理或歷史成績高低,高者優先;藝體類專業比較術科統考成績高低,高者優先;


第5位序,比較兩門再選科目中的單科較高成績高低,高者優先;


第6位序,比較兩門再選科目中的單科次高成績高低,高者優先;


第7位序,單科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


第二十三條  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廣東省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錄取。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  本校英語(中外聯合培養)專業為學分互認專業,只錄取有專業志愿考生。


第二十五條  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和日語,非英語和日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七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區、市)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校在外省錄取原則按照相應省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  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本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一條  經本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本校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取消我省民辦高校和民辦中職學校收費備案以及住宿費核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657號)的有關要求執行。


本科: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學費28800元/生?學年;美術類專業學費 29800元/生?學年;住宿費1200-2500元/生?學年。


專科: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學費18000元/生?學年;住宿費1200-2500元/生?學年。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五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69-86211555 86211666 86211777  


傳  真:0769-8621186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學校網址:http://www.gdust.edu.cn/


招生網址:http://zs.gdust. edu.cn/


第三十六條  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系人: 劉志揚


監督電話:0769-86211908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本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專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廣東科技學院授權廣東科技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廣東科技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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