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航海學院招生章程

發布時間:2022-04-30 編輯:高招幫小莉
廣州航海學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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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航海學院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廣州航海學院招生章程已經公布,招生章程是收費標準、獎助學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廣州航海學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州航海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州航海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110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黃埔校區(校本部):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紅山三路101號;郵政編碼:510725


琶洲校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夏陽大街1號;郵政編碼:51033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廣州航海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學校的車輛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專業分別與廣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技術、鐵道供電技術專業設立“四年制(2+2)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單獨編班。 “2+2”模式,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照協同育人方案,前兩年在本科高校培養,后兩年在對應高職院校培養。學籍管理、畢業證書和學位授予等由學校負責,廣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原則上,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到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十七條 學校的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金融學專業開設與澳大利亞悉尼科技大學和科廷大學“3+2”本碩銜接聯合培養國際班,意大利語專業開設與意大利佩魯賈外國人大學“3+2”本碩銜接聯合培養國際班,商務英語專業開設與德國德累斯頓國際大學物流管理專業“4+1”本碩銜接聯合培養國際班。


以上中外聯合培養國際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單獨編班。原則上,國際班學生不得轉到其他專業。考生填報閱讀國際班的招生專業目錄、招生簡章及收費標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藝體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書法類、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二十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專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一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二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按照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類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


第二十四條 實行“3+3”高考模式的省市(海南省)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上述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在江蘇省的錄取學業水平測試要求:選測科目成績為BC及以上,必測科目等級為4C1合格。錄取原則按先分數后等級、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同分情況下,參考兩門選測科目的等級排序,優先錄取的等級順序為:A+A+→A+A→A+B+→AA→A+B→AB+→A+C→AB→B+B+→AC→B+B→B+C→BB→BC。


在內蒙古自治區錄取原則單列,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藝體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術科統考分數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學校各專業均開設有專業英語課程,且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專業畢業生需通過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理論考試項目中的專業英語考試,方可取得相關證書上船工作,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八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條 學校航海類專業: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船舶電子電氣工程,根據交通運輸部行業標準《海船船員體檢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有關規定,航海技術專業要求身高1.65米以上,輪機工程、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專業要求身高1.60米以上,無色盲色弱,聽力正常,四肢健全;其中航海技術專業要求雙眼裸眼視力均在4.7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4.9及以上;輪機工程、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專業要求雙眼裸眼視力均在4.6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4.8及以上。


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繼續保留丙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檢查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再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進一步明確診斷。由于船上工作的特殊性,請轉氨酶異常的考生慎重報考。


學校旅游管理(含帶專業方向)專業,因用人單位對錄用畢業生的身高有要求,請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8米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二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三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的辦法》(粵發改規[2018]7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學費標準:


理工外語類專業 5190元/生?學年;


文科類專業 4590元/生?學年;


藝術類專業 10000元/生?學年;


國際班(中外聯合培養)專業28000-40000元/生?學年。


住宿費標準:


根據學校不同的住宿條件分為500-1700元/生?學年。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一)獎學金


1、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成績優秀,在校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參加國家獎學金(8000元/人?學年)的評定;成績優秀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參加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人?學年)的評定。


2、學生獎學金:學校設立學生獎學金,設立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勵面為在校生人數的11%左右。


3、單項獎學金:學校設立單項獎學金,鼓勵學生的個性化發展,獎勵面為在校生人數的10%左右。分別有立功獎、競賽獎、半軍事管理學生標兵獎、志愿者服務十佳之星獎、優秀畢業生獎和對外交流獎學金。


4、招商輪船獎學金:招商局慈善基金會每年捐贈20萬元,獎勵85名品學皆優航海類專業學生,設立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5、航海類專業學生一次性通過考證獎勵,不限名額。


6、中國航海學會獎學金:獎勵航海類專業在校生,每學年評定一次,比例為1/400。


7、其他社會獎學金:成績優秀,表現突出的在校生還有機會獲得其他一些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校設置的各類專項獎學金。


(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措施(具體按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1、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最高貸款金額每生不超過8000元/學年,應貸盡貸不限名額。


2、國家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平均3300元/人?學年)。


3、社會助學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有機會獲得社會企事業單位、個人在校設置的社會助學金。


4、勤工助學: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崗位,給予相應酬金,以工助學。


第三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需辦理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享受廣州市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七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2081599


傳    真:020-32081599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學校網址:http://www.gzmt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gzmtu.edu.cn


第三十八條 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 系 人:鄭老師


監督電話:020-32082358


傳    真:020-32083021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由廣州航海學院授權廣州航海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廣州航海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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