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學招生章程

發布時間:2022-04-30 編輯:高招幫小莉
深圳大學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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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學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深圳大學招生章程已經公布,招生章程是收費標準、獎助學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深圳大學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大學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深圳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90


第五條  學校地址:


粵海校區(含滄海校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南海大道3688號,郵政編碼:518060


麗湖校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學苑大道1066號,郵政編碼:518055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深圳大學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錄取批次(具體以各省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一)廣東省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


(二)廣東省以外省份(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類、文史(歷史)類、理工(物理)類列第一批(重點批或本科批)錄取;


(三)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本科專業錄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將預留不超過本科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的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其他招生類型


(一)高水平運動隊和運動訓練專業面向全國招生(不含港澳臺地區),相關規定詳見《深圳大學2021年高水平運動隊及保送錄取運動員招生簡章》和《深圳大學2021年運動訓練專業招生簡章》;


(二)外語類保送生相關規定詳見《深圳大學2021年外語類保送生招生簡章》。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按照普通類、文史(歷史)類、理工(物理)類、體育類、分數線上 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在實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普通文理(歷史、物理)類,依據考生志愿,按考生原始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


考生原始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按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錄取排序(投檔排序)規則執行;無相關規則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則按以下排序規則執行:語文加數學總成績、語文和數學兩門中的單科較高成績、外語成績、其余科目中單科較高成績。在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志愿處理辦法


實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投檔原則處理。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院校志愿優先的錄取原則;同等志愿,擇優錄取。即優先錄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若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按考生的學校志愿次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專業志愿處理辦法


普通文理(歷史、物理)類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按分數優先原則,并結合專業要求錄取。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二十三條  考生所有填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不服從專業調劑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將予以退檔;如服從專業調劑,在符合要求的相關專業的專業志愿錄取完后,有剩余計劃的情況下,可以被擇優調劑錄取。


第二十四條 錄取時對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有要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檔后排序規則為先分數后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本專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如對考生高中學業水平有相應要求,則按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外語語種要求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外語類專業(含招考方向):英語專業僅招英語語種考生,日語專業僅招日語和英語語種考生,法語專業僅招法語和英語語種考生,西班牙語僅招西班牙語和英語語種考生,德語專業僅招德語和英語語種考生。


第二十六條  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實行專業志愿優先。


(一)音樂類專業出檔考生須符合《深圳大學2021年本科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中關于各省該專業對演唱方式或器樂樂種的要求,否則不能錄取至相應專業。


(二)按省統考方式且以平行志愿按藝術計劃1:1出檔的省市藝術相關專業:符合錄取政策的出檔考生,文化總分和術科成績均達到生源省市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按投檔成績(排位)分檔至各專業。廣東省投檔成績為綜合分,其它各省按各省錄取文件規定執行。


(三)未按計劃1:1出檔的省市相關藝術統考(聯考)專業和校考藝術專業:符合錄取政策的出檔考生,在文化總分和術科成績均達到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先按術科總分(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計劃數的50%(按四舍五入規則;如術科總分(排名)相同,則按文化課擇優錄取),再按文化課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剩余計劃(如文化總分相同,則按術科總分(排名)擇優錄取)。


(四)體育教育(師范)、休閑體育專業:廣東省符合錄取政策的出檔考生,文化總分和術科成績均達到生源省市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綜合分(排位)分檔至各專業。


第二十七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的規定加分投檔,普通文理類錄取專業時以原始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為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以下專業(含招考方向)或包含該專業的大類,色盲、色弱者不予錄取:心理學、化學、環境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新能源科學與工程、生物技術、海洋科學、生物科學、臨床醫學、生物醫學工程、藥學、護理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


以下專業(含招考方向)或包含該專業的大類,色盲者不予錄取:設計學類、美術學、高分子材料與工程、材料科學與工程、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


第二十九條  體育教育(師范)專業,裸眼視力低于4.7的考生請慎重報考。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一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按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學費與住宿費


學費(不含書費)按學分制收費,由課程學分學費和專業學費兩部分組成,每學期學分學費按學生實際修讀的課程總學分計算。各專業每學年平均收費情況詳見深圳大學本科招生網;住宿費為800-1500元/學年(以深圳市物價部門批準數為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獎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學校獎助學金政策(詳見深圳大學本科招生網)


(一)符合條件的學生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社會各界設立的各種獎學金、助學金。


(二)助學貸款與勤工助學


1.按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2.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同等條件下,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優先安排。


第十章  特別說明


第三十六條  報到校區


麗湖校區:法學院、經濟學院、管理學院、醫學部、材料學院、化學與環境工程學院和生命與海洋科學學院相關專業。


粵海校區(含滄海校區):其它專業。


第三十七條  護理學專業錄取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三十八條 數學與應用數學(理工創新實驗班)、物理學(理工創新實驗班)、化學(理工創新實驗班)及生物科學(理工創新實驗班)專業高考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25分。


第三十九條  入學復測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學校要對特殊類(含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專業及外語類保送生等)錄取新生開展入學專業水平復測,如發現專業水平復測不合格者,將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學。復測內容和標準與當年高考專業術科考試內容(可量化部分)一致,如學生復測成績未達到其本人高考術科成績的70%,視為復測不合格。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四十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 0755-2653 6235 


傳    真:0755-2653 4482


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學校網址:http://www.sz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szu.edu.cn


第四十一條   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系部門:深圳大學紀委辦公室


監督電話:0755-2653 4925


傳    真:0755-2653 4925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1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深圳大學授權深圳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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