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學招生章程

發布時間:2022-04-30 編輯:高招幫小莉
湖南科技大學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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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學招生章程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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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學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堅持依法治招,保證招生工作正常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湖南科技大學,英文全稱:“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部標代碼:10534;辦學類型:公辦;學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園路。


第三條 頒發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相應學士學位。


第四條 學校概況:學校擁有3個一級學科博士后科研流動站,5個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30個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擁有金融碩士、法律碩士、教育碩士、留學生資格。


第五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嚴格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錄取原則,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內地考試學科能力測試成績招收臺灣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臺灣學測”)、專升本等招生類別。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學校加強招生委員會的建設,充分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成立由主管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實施細則、規定和招生章程,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學校制定的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分省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分析和總結,及時上報招生有關數據。


第九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遵循“參與中監督、監督中服務”的原則,監督招生政策、法規、制度的貫徹實施,實行全程監督,規范招生行為,維護學校的良好形象和社會公共利益。監督電話:0731-58291312。


第十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的通訊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園路,郵編:411201;日常工作電話:0731-58290670,錄取期間電話:0731-58273804,58273805,58273808,58273839;傳真:0731-58290147,學校網址:www.hnust.edu.cn,招生網址:zs.hnust.edu.cn。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教務處根據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人才市場需求、學科發展等因素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年度專業招生計劃。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和學校審定的分專業計劃,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求以及各省(區、市)生源實際情況,統籌考慮生源結構、區域均衡、生源質量等因素,制定學校分省(區、市)、分專業生源計劃,經主管校領導審定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將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生源計劃按要求及時寄(送)到各有關省(區、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并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預留部分本科招生計劃,提前向社會公布,用于調節各省(區、市)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投放原則。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學校選拔能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招生政策法規的教師和干部參加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六條 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 招生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堅決貫徹執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六不準”規定,即“不準違反國家有關招生規定;不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準采取任何方式影響、干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準協助、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不準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長的現金、有價證券;不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招生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須注意做好招生期間的信息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丟失有關文件、資料和檔案。


第六章    考試與考核


第十九條 學校不單獨組織藝術類專業考試,認可各省(區、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統一組織的藝術類專業考試成績。符合各省(區、市)專業成績要求的考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


第二十條  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擬申請報考我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單獨招生(簡稱體育單招)考試資格的高水平運動員,需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組織的體育單招文化課考試,其考核辦法和錄取形式執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其余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組織對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的體育專項測試。具體要求以當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為準。


第二十二條 港澳臺考生考核按照教育部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七章    專業錄取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報考建筑學專業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術基礎。


第二十四條 英語、翻譯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并要求英語口語考試合格;日語專業限招英語和日語語種考生;其它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校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五條 除專業招生計劃中特別注明的專業外,對男女比例無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條 對于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專業錄取要求以當年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為準。


第二十七條  對于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市的考生選考科目必須符合我校公布的專業選考科目范圍要求,具體要求可查詢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考試院網站或學校本科招生網。 


第八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順序內蒙古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


 第二十九條 原則上認可各省(區、市)教育廳有關加分投檔的政策。


 第三十條 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區、市),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錄取,普通文理科專業錄取原則:學校不設定專業志愿分數級差,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確定考生專業。投檔成績相同條件下,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規則錄取,生源省份沒有統一同分排序規則的,依次按語文、數學、英語、綜合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在高考綜合改革省市,學校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根據生源所在省市招生工作文件要求,按投檔成績優先,擇優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條件下,按生源所在省市排序規則確定錄取專業。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生源省份藝術類專業統考且成績合格,高考文化成績達到同批次藝術類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湖南省藝術類專業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名錄取;其它省份,在投檔考生范圍內,按公式“6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40×文化成績/文化滿分”計算綜合分進行排名錄取,在考生綜合分相同的情況下,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三十二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原則:報考我校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成績必須達到生源省份同批次體育類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湖南省按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的總分進行排名錄取;其它省份,在投檔的考生范圍內,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檔成績進行排名錄取。


第三十三條 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區、市)的有關規定,且其運動水平須經我校體育專項測試認定,文化考試成績應達到考生所在省(區、市)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錄取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四條 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湖南省內公費定向師范生、高水平運動隊、港澳臺聯合招生及臺灣學測的招生錄取工作按國家和我校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五條  體檢要求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規定執行。


第九章    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新生入學須知上公布。


第三十七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情節嚴重、涉嫌冒名頂替上大學的,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持錄取通知書等有關材料到戶籍所在縣級資助中心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設有學習上的困難,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學校本科生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每年經分管校領導審核后發布年度招生章程。如有重大事項調整或修訂,由本科招生辦公室提交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凡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如遇教育部和省(區、市)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我校將制定相應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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