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23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西安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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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促進德才兼備的創新型人才培養,規范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14〕1號)、《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19號)和《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的評選對象為所有規定學制內的在籍在冊全日制非定向博、碩士研究生。定向、委培及與外單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和檔案不在學校或有固定工資收入的研究生不參加研究生獎助學金的評定。
第三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按照研究生申請、各學院(部)評審、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程序開展。研究生獎助學金根據研究生培養的特點分學年評定,動態管理。
第四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確保評審質量。通過評審起到獎優助學、獎優促學,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的作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主管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主要負責研究、制定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的政策、規則;制定獎助學金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管理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審定各學院(部)制定的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和評審結果;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六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主要職責是執行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具體負責研究生獎助學金的組織評審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各學院(部)成立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由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分管學生工作的書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長(主任)、學科帶頭人代表、學院(部)相應學術組織委員代表、研究生導師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員,具體負責制定本單位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實施細則;組織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并受理有關咨詢、查詢和申訴事項。
第三章  組成與標準  
第八條  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主要由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和學校設立的各類社會專項獎學金等組成。
1.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表現優異的全日制博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學校按照陜西省教育廳每年度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進行評定。每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工作結束后,一次性發放。
2.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用于補助博碩士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學校按照陜西省教育廳每年度下達的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額度進行評定。每年按10個月發放。
3.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省級財政資金和學校配套資金共同承擔,用于支持博碩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學校按照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總人數100%的比例和全日制非定向碩士研究生總人數75%的比例分別設立博士和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為18000元/年;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分為一等獎學金8000元/年、二等獎學金5000元/年、三等獎學金3000元/年,分別占研究生總人數的比例為20%、25%和30%。學校每年進行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按學期分兩次發放。
4. 學校設立的各類社會專項獎學金。由學校聯合企業、社會團體或個人出資設立,獎勵標準、比例及評選辦法按照捐資情況及各社會專項獎學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申請條件與評定內容  
第九條  申請獎助學金的研究生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 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精勤求學,品學兼優;
4. 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十條  研究生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學年度獎助學金:
1. 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資料弄虛作假者;
2. 有學術不端行為者;
3. 課程成績需重修者;
4. 中期考核未通過者;
5. 超過規定學習年限者;
6. 受到處分者;
7. 不按時繳納學費者;
8. 無故不按時報到注冊者;
9. 參加非法組織及活動者;
10. 有違法違紀行為者。
第十一條學院(部)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研究生的資格進行審查,同時根據其“思想品德”、“業務能力”、“課程學習”和“學術研究”等方面的表現和成績,按照學校有關要求和各學院(部)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實施細則進行評審。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二條  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各學院(部)研究生獎助學金名額,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安排部署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
第十三條  各學院(部)可根據本單位實際,研究制定本單位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并報研究生院備案,同時須在本單位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之前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研究生填寫相關申請材料,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各學院(部)提交。各學院(部)根據學校下達的名額和有關要求組織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評審結果須在本單位范圍內公示。
第十五條  各學院(部)將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結果報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經審核通過后,在全校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最終評定結果。
對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學院(部)公示階段向所在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對本單位做出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六章  發放與管理  
第十六條  研究生申請獎助學金的年限為:博士研究生最長不超過4年,碩士研究生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在規定學制內可多次申請研究生獎助學金,但在申請時,有關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
第十八條  提前攻讀博士學位的碩士研究生在正式進入博士階段學習后,不再參加碩士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博士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
第十九條  學籍變動或有違紀情況下,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與發放按以下原則執行:
1. 出國(境)留學或參加國內交流者(公派出國留學和國內交流者除外),離校期間不得申請或享受研究生獎助學金;
2. 研究生保留學籍、休學、停學期間不得申請或享受研究生獎助學金。
3. 因違法,違反校紀校規,或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等受處分或處理期間,不得申請或享受研究生獎助學金。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  為了調動研究生的學習積極性,激勵研究生不斷創新,學校將不斷構建完善的研究生獎助體系。未納入本辦法中的獎助學金類別,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管理辦法,并報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西安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西科辦發〔2012〕8號)和《西安科技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辦法(試行)》(西科辦發〔2012〕3號)自行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西安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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